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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锡尼河西苏木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名称: 2025年第三季度《休牧期违规放牧行政处罚案件》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10-17 发布日期: 2025-10-17
2025年第三季度《休牧期违规放牧行政处罚案件》
发布时间:2025-10-17 来源:锡尼河西苏木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5年休牧期案件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适宜载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通过流转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按照承包合同及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之规定。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和相关证据,你的违法行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处罚。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的规定本单位休牧期行政立案4件,作出休牧期违规放牧行政处罚总额陆万捌仟肆佰元整(570羊单位×120元/羊单位=68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