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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10-24 发布日期: 2025-10-24
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10-24 来源: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市监处罚〔2025Y09号

 

当事人: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河镇票风香居烤肉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724MAC6BE0B2H

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河镇滨河区兴华委光彩市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柳春子                   

身份证号码:1****************9

2025年8月19日下午,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伊敏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河镇票风香居烤肉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店内后厨食品原料存储区存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且部分已开封。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店内从业人员王海波到达现场陪同检查。

经查:2025年8月19日下午,执法人员现场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鄂市监强制〔2025〕Y09号),该店共计扣押了5种8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1件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原料。1.麦味宝牌新奥尔良烤翅腌料1袋,规格1千克/袋,生产日期2023/05/04,保质期18个月,扣押时超过保质期298天;2.康师傅老母鸡汤面4 袋,规格110克/袋,生产日期为2024/8/21,保质期至2025/02/20,扣押时超过保质期181天;3.粤师傅鲍鱼汁调味汁 1瓶,规格380克/袋,生产日期2023/11/23,保质期18个月,扣押时超过保质期88天;4.海天特级金标生抽1瓶,规格500毫升/瓶,生产日期2023/09/09,保质期18个月,扣押时超过保质期163天;5.喜士来彩针糖果,规格600克/瓶,包装上未见生产日期,保质期12个月。2025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河镇票风香居烤肉店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店内负责人徐进到达现场陪同检查,该店正在经营,现场未发现过期食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8月19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3页),《鄂温克族自治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2页),《有关事项审批表》2份(2页),送达回证1份(1页),现场音像记录1份(7段视频),证明现场情况;

2.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8月19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4页),询问音像记录1份(7段视频)。2025年9月25日制作的第2次调查《询问笔录》1份(6页),询问音像记录1份(3段视频),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2025年8月29日提供的该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合法主体资格及涉案物品的相关信息;

4.当事人2025年8月29日提供的涉案物品的进货商资质1份(2页)、进货票据4份(2页),当事人2025年9月25日提供的涉案物品喜士来彩针糖果未开封状态下照片打印件1份(1页),证明涉案物品的相关信息。

5.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8月19日拍摄的涉案物品照片打印件1份(1页),证明涉案物品的相关信息。

6.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9月25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

本案收取的证据均经本案当事人确认,本局认为已经调查属实,并且具有关联性,能相互佐证。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0日对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河镇票风香居烤肉店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后厨食品原料存储区存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经核查,当事人涉案物品较少,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能够主动承担法律责任,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中的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的”的情节。综合考量该店铺经营情况,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按照行政处罚法公正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决定给予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的规定,决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麦味宝牌新奥尔良烤翅腌料1袋、康师傅老母鸡汤面4 袋、粤师傅鲍鱼汁调味汁 1瓶、海天特级金标生抽1瓶、喜士来彩针糖果1瓶。

2.罚款30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支持的银行柜台、网银、手机银行等方式输入缴款码后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者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