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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28011619159Y/202510-0001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类
发布机构: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通报
名称: 呼伦贝尔市伯恩血液透析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要求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10-27 发布日期: 2025-10-27
呼伦贝尔市伯恩血液透析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要求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案
发布时间:2025-10-27 来源: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相对人名称(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伯恩血液透析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法人
证件类型 工商营业执照 证件号 91150724MA0QH8AK2W
执法主体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伯恩血液透析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要求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案
决定书名称 鄂卫健医罚〔20257
决定书文号  鄂卫健医罚〔20257
罚款金额 35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10月21日
处罚类别 医疗卫生
处罚内容  警告、罚款人民币35000.00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  ①《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违法事实  ①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案。②发生医疗纠纷,未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处罚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项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第() 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补充版)其中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有任意二至四项情形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幅度为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