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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283185716046/202511-00003 组配分类: 执法案件公示
发布机构: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其他
名称: 呼伦贝尔晟大置业有限公司发布未载明开发企业名称、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能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及含有入住者办理升学等事项承诺的广告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11-04 发布日期: 2025-11-04
呼伦贝尔晟大置业有限公司发布未载明开发企业名称、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能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及含有入住者办理升学等事项承诺的广告案
发布时间:2025-11-04 来源: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5年8月27日,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呼伦贝尔晟大置业有限公司公众号广告宣传“晟大原著/转发福利,双人影票免费送!六大硬核优势揭秘理想人居!”的行为涉嫌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经查,呼伦贝尔晟大置业有限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所,在公众号发布的题为“晟大原著/转发福利,双人影票免费送!六大硬核优势揭秘理想人居!”广告中违反了不能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发布的广告中未载明开发企业名称和不能含有能够为入住者办理升学等事项承诺的规定。公众号由该公司办公室维护运行,公众号运行者即为广告主;在公众号发布的广告没有产生广告费用,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五条第四项、第六条第五项、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5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