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红驾驶蒙ELH070号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发布时间:2025-11-19
来源:旗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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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05日10时3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鄂温克族自治旗原三道湾收费站处检查时发现,2025年11月05日10时00分左右,丽红驾驶所有人为丽红的蒙EYH070号福特牌JX6462PF6小型轿车,通过电话预约方式,在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河镇搭载了四名乘客送往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并约定收取每人40元人民币车费,该车行驶证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当场无法出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当事人丽红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订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车市场秩序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当事人丽红初次违反规定,行为较轻决定给予当事人丽红处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