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呼伦贝尔市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澜湾锦绣小区项目》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11-12
来源:旗水利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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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呼伦贝尔市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澜湾锦绣小区项目》准予
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呼伦贝尔市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受理了你单位呼伦贝尔市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澜湾锦绣小区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取水许可申请。同意呼伦贝尔市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澜湾锦绣小区项目用水,取水水源为项目区地下水,项目运行后取水用途主要为施工用水,取水总量为2.9万m³/a(其中2025年用水量为0.32万m³,2026年用水量为2.58万m³),施工期为2025年9月至2026年11月。
你单位应安装和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做好计量设备运行维护工作。配合水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取水相关工作,按有关规定向我局申领取水许可证,核定水量缴纳水资源税,并在取水前30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申请。
附件:《呼伦贝尔市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澜湾锦绣小区项目水资源论证表》技术审查意见
鄂温克族自治旗水利局
2025年11月12日
附件:
呼伦贝尔市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澜湾锦绣小区项目水资源论证表技术审查意见
根据水利部、原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第15号令公布,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公布,第230 号修改)和《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水资(2017)134号)要求,2025年9月25日,鄂温克族自治旗水利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名单附后)对《呼伦贝尔市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澜湾锦绣小区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以下简称《论证表》)进行了函审。按照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编制单位内蒙古灵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对《论证表》做了修改、补充和完善,2025年9月30日,经专家复审基本同意《论证表》的结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呼伦贝尔市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澜湾锦绣小区项目位于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内,项目区东侧为辉河路,西侧为空地,北侧为一七三二街,该项目属房地产建设项目,2025年7月,建设单位呼伦贝尔市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了鄂温克族自治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澜湾锦绣小区项目备案告知书》(项目代码:2507-150724-04-01-640460);2025年7月16日,建设单位呼伦贝尔市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了鄂温克族自治旗自然资源局会下发的《澜湾锦绣小区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自第1507242025YG0004540)。施工期2025年9月~2026年11月,建设自备水源井用于施工期用水。水源井井深为25m,井径152.4mm,坐标为东经:119°44′18.28″,北纬:49°8′43.64″。项目建设用地面积39544.16m2,建筑总面积44350m2,地上总建筑面积43050m2,地下人防建筑面积1300 m2。地上建筑中,住宅建筑面积36230m2、商业(车库)总面积5900m2、配套设施(物业社区党群日间照料室)920m2(包括社区党群388m2、日间照料室100m2、物业432m2)。项目劳动定员310人,总投资20000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
二、《论证表》在分析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的基础上,对该项目取水水源、取用水合理性、节水措施、取退水影响和水资源保护措施等进行了分析论证。《论证表》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编制导则》要求。
三、基本同意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分析结论。《论证表》结合项目所在位置及当地批复文件和现状实际,对本项目用水指标进行了合理性分析,并依据相关规范标准进行了合理用水量核定,经核定:本项目于2025年9月开工建设,2026年11月完工,主体工程集中在每年的4中旬-10月中旬。施工期按228d计,施工用水共取用新水量为22414m3,2025年施工天数为45d,用水量为1545.96m3(日用水34.35m3/d),2026年施工天数为183d,用水量为20868.04m3(日用水114.03m3/d),项目总取水量为2.90万m3(其中2025年用水量为0.32万m3/a,2026年用水量为2.58万m3/a)。用水符合行业用水定额要求、合理、可行。
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取水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不会产生较大影响,符合区域水资源规划和水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取水符合“三条红线”要求。
四、同意《论证表》关于项目取水水源论证。
1、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项目所在地没有可供利用的再生水),《论证表》提出该项目从当地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和取水工程投资角度分析,结合现状取水条件,该项目选取地下水作为生产用水水源,与水资源规划、配置是相符的,取水水源合理,水源有保障。
2、本项目水源井位于巴彦托海镇,属于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伊敏河一般平原区管控单元,伊敏河地下水用水总量管控指标为3600万m3,现状该区域内地下水已批复水量为2938.10万m3,剩余可利用量为661.90万m3。本项目核定后年最大取水量2.58万m3/a,为本次新增水量,且为临时用水,不长期占用地下水管控指标,由此分析出本项目取水小于伊敏河地下水计算区内剩余可供水量,符合伊敏河地下水管控指标。区域地下水补给较好、保障程度较高,含水层可开采系数为0.7,水源井设计水位降深6.20m时单井出水量918.80m3/d(533.46万m3/a),水源井出水量完全可以满足本项目核定后施工最大取水量168.60m3/d(年最大取水2.58万m3/a)的取水需求,供水有保证。
五、基本同意《论证表》取退水影响分析结论。
1、项目取水对区域水资源状况、水生态环境、水功能区及其他用水户影响甚微。
2、项目核定后施工最大取水量168.60m3/d,小于伊敏河地下水计算区内剩余可供水量,符合伊敏河地下水管控指标。项目施工用水全部消耗,无外排水,对外不设排污口,不存在退水对水功能区的影响问题、不存在退水对第三方取用水户的影响问题,项目没有污水进入天然水体,不存在外排现象,退水基本不会对水功能区产生影响。
六、水资源保护措施基本合理,随着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水资源保护工作被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论证表》提出的水资源保护措施加强管理,使水资源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完善二级水表,并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进行计量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实时掌握项目给排水情况,对各系统用水进行监督管理。
《论证表》完善后可作为审批该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技术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