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区市政配套设施工程(一期、二期)》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11-12
来源:旗水利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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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区市政配套设施工程(一期、二期)》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鄂温克族自治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局受理了你单位新区市政配套设施工程(一期、二期)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准予取水许可申请。同意新区市政配套设施工程(一期、二期)用水,取水水源为项目区地下水、伊敏河地表水,项目运行后取水用途主要为施工期疏干降排、生活用水、绿化用水,本项目施工期为2025年7月至2026年10月,临时施工降水为项目区地下水,总取水量为16.7920万m³。项目运营后绿化用水为伊敏河地表水,取水量为0.5248万m³/a,生活用水为地下水0.1761万m³/a。
你单位应安装和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做好计量设备运行维护工作。配合水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取水相关工作,按有关规定向我局申领取水许可证,核定水量缴纳水资源税,并在取水前30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申请。
附件:《新区市政配套设施工程(一期、二期)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技术审查意见
鄂温克族自治旗水利局
2025年11月12日
附件:
新区市政配套设施工程(一期、二期)
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技术审查意见
根据水利部、原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第15号令公布,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公布,第230 号修改)和《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水资(2017)134号)要求,2025年9月30日,鄂温克族自治旗水利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名单附后)对《新区市政配套设施工程(一期、二期)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进行了函审。按照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编制单位鄂温克族自治旗华泽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报告表》做了修改、补充和完善,2025年10月24日,经专家复审基本同意《报告表》的结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新区市政配套设施工程(一期、二期)位于呼伦贝尔路东侧,贝尔小学南侧安达大街西北侧,项目区中心坐标119°44′42″,49°10′11″。2023年8月1日,鄂温克族自治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关于新区市政配套设施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2024年1月8日,鄂温克族自治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关于新区市政配套设施工程(二期)初步设计的批复》。本项目总占地面积28819.31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厕所及管理用房1座,建筑面积为113.23平方米,为单层木结构建筑;门球场一处,占地面积为527.36平方米;篮球场一处,占地面积为781.44平方米;主题广场3500平方米,主题广场铺装采用大理石铺设,广场主题为廉洁文化休闲娱乐广场。主题广场设有标志石、柱、崇廉墙、倡廉道、廉洁文化小品、木质长廊,LED 显示屏。同时,各区域配套设置防腐木条凳、果皮箱及指标牌;停车场3496.80平方米,停车场设有132个停车位,采用植草砖铺装,周边采用花岗岩路缘石分隔。停车场预留10%充电桩位置,本次只进行电缆的敷设;绿地18414.48平方米(含植草砖绿化面积900平方米)。绿地全部为草坪(早熟禾);休闲娱乐区占地面积1712平方米,设有儿童活动场所,沙坑和儿童游乐器械等;人行道铺装面积为1174平方米。该项目为新建项目,用水包含公园绿地用水系统(地表水)、生活用水系统(地下水)和施工降水(疏干水)。现有1眼自备水源井,水源论证范围内无其他用水户取水,本项目取地下水,水源井坐标:东经119°44′42″,北纬49°10′11″,井径DN200,井深50m。水源井位于项目区内,施工期作业人员20人,运营期工作人员3人,项目总投资1024.46万元。
二、《论证表》在分析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的基础上,对该项目取水水源、取用水合理性、节水措施、取退水影响和水资源保护措施等进行了分析论证。《报告表》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要求。
三、基本同意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分析结论。《报告表》结合项目所在位置及当地批复文件和现状实际,对本项目用水指标进行了合理性分析,并依据相关规范标准进行了合理用水量核定,核定后本项目施工期临时取水168320m3,其中地下水167920m3,自来水400m3;运营期总取水量为7010.36m3,伊敏河地表水5248.5m3,项目区地下水1761.86m3,用水符合行业用水定额要求、合理、可行。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取水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不会产生较大影响,符合区域水资源规划和水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取水符合“三条红线”要求。
四、同意《报告表》关于项目取水水源论证。
1、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报告表》提出该项目从当地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和取水工程角度分析,结合现状取水条件,公园绿地用水系统主要为绿化用水,取伊敏河地表水,生活用水系统主要为职工生活用水和公厕清洁用水。与水资源规划、配置是相符的,取水水源合理,水源有保障。
2、本项目取水水源地位于鄂温克族自治旗平原中部、区域水文地质单元的径流区,论证区地下水含水层厚度较大、分布稳。按照全国水资源评价技术细则中有关地下水可开采量的确定方法,确定地下水含水层可开采系数均为0.7。由此可得,本项目地下含水层水资源可开采量为22.09万m3/a。本项目运营期用水取自伊敏河地表水和项目区地下水,地下水取水量为7010.36m3,论证范围0.005km2,影响半径40.73m。本论证水源井目前根据现场实际调查,该取水水源井不存在其他取用水户,因此,项目区对地下水的开釆不存在对水源地周边其他用水户的影响。该取水水源井周边无其他取水用户,平均日补给量864.66m3/d,完全可以满足项目最大日取水量4.827m3/d的取水需求,供水有保证。
五、基本同意《报告表》取退水影响分析结论。
1、本项目运营期生活用水取自项目区地下水,绿化用水取自伊敏河地表水,取水量较小,无废水排入天然河道,取水不改变地表水水质,对区域水(环境)功能无影响。绿化用水取自伊敏河地表水,总取水7010.36m3,取水量很小,故对环境生态的影响甚微。
2、项目施工降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网,运营期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海拉尔区污水处理厂,没有污水进入天然水体,对外不设排污口,因此不存在退水对水功能区的影响问题。施工降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网,运营期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海拉尔区污水处理厂,没有污水进入天然水体,运营期生活用水取自项目区地下水,绿化用水取自伊敏河地表水,用水量小,产生的污水全部排入污水处理厂,没有污水进入天然水体,故对环境生态的没有影响。
六、水资源保护措施基本合理,随着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水资源保护工作被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报告表》提出的水资源保护措施加强管理,使水资源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完善二级水表,并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进行计量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实时掌握项目给排水情况,对各系统用水进行监督管理。
《报告表》完善后可作为审批该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技术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