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保障女性生育就业权益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中均作出了规定,明确提出企业不得因生育歧视女性,要保障女性生育期间的福利待遇,切实维护好女性群体的合法权益等等。
我局在劳动保障执法过程中,通过对旗辖区内的企业实地走访和座谈,对女性在企业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障、是否存在性别歧视、是否平等录用女性、女性生育后返岗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障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全面排查。截止目前,我局辖区内企业不存在违反女性生育就业权益的相关情况,同时也未收到女性群体因权益得不到保障而投诉举报的案件。
我局将持续加大对女性群体合法权益保障的力度,将女职工生育就业权益保障作为劳动法规政策宣传的重要内容,及时纠正用人单位侵犯女职工生育就业权益的违法行为,确保女性职工与男性职工享受平等的就业权利。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29日
签 发 人:敏 敏
承 办 人:秋 丰
联系电话:881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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