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5日,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开展专项检查的过程中发现鄂温克族自治旗新城区星汇托管中心正在从事餐饮服务且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其他有效经营资质,6月3日,针对当事人开展了询问调查。
以上事实,有执法记录仪等记录的影像资料、现场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佐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营业资质。
2.《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15日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书,8月19日对鄂温克族自治旗新城区星汇托管中心 的负责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经营者提出意见:
1. 撤销处罚
2. 申请听证
3. 书面给予不予许可理由
2025年9月9日召开听证会,2025年9月15日出具听证报告,听证意见为:处理意见及建议:经综合审查听证笔录、证据材料及相关法律规定,本次听证认为办案机构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不当,依法不应予以采纳。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按照《呼伦贝尔市学“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旗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现场审查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对不予备案的,书面说明理由。执法人员在作出不予备案的情况下没有书面说明理由,前期的行政行为会对后续行政行为产生影响,客观上属于行政瑕疵。焦点二:《呼伦贝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管理办法》的出台就是为了实现“小饭桌”备案制,意味着将小饭桌纳入监管范围,而备案的罚则不应直接以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处罚依据,应当先纠正备案问题,再处罚食品安全违法。焦点三:对于当事人的星汇托管机构,该机构并未有制作餐饮的服务,仅是提供就餐场所,这种行为是否应该认定为仅提供就餐场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经营项目和标注事项)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经营者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提出,可以复选。餐饮服务,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等,其中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是否应当认为该托管机构仅提供就餐场所而非餐饮服务。法制审核意见为:本案经过审核认为定性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结合当事人听证诉求,根据《呼伦贝尔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不予备案的,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决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经核查,一是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监管部门调查。二是2024年至今,监管部门累计收到中央御景小区居民、物业办等相关利害关系人有关该违规开设小饭桌、噪音环境投诉若干,为坚持贯彻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同时切实保障民生问题,2024年11月7日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负责人召开中央御景小饭桌专题会议,明确告知中央御景小区为住宅小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的通知》无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或《小饭桌备案卡》,不得从事无证经营,并要求当事人于2024年12月前(学期末)搬离。2025年再次开展专项检查时当事人仍在此处从事小饭桌生产经营活动,故因持续违法无法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三是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上述违法行为,可认定当事人是初次违法。
综合考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的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依法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经2025年10月31日集体讨论,决定:
鄂温克族自治旗新城区星汇托管中心处罚额度维持5万元不变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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