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民政局购买2026年度未成年人保护及关爱工作服务项目采购公告
为进一步夯实鄂温克族自治旗民政局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办公室主体职责,加强全旗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科学化水平,拓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阵地功能,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帮扶留守、困境儿童,健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档案建设,引导少年儿童迸发出更深沉更持久的爱国爱疆之情,经研究决定向社会力量购买2026年度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服务项目。现将有关项目采购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2026年度未成年人保护及关爱工作服务项目
二、项目地点:鄂温克族自治旗
三、项目内容:
落实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困境儿童救助帮扶的政策和措施,制定“全面构建家庭、政府、学校、社会、司法、网络齐抓共管的‘六位一体’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体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工作目标。鄂温克族自治旗民政局为进一步推进未保工作科学化、规范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力量,提升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服务水平,包括但不局限于提供活动策划、政策讲解、评估帮扶和心理辅导专业服务等工作,促进社会和谐,切实提升未成年人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
(一)及时贯彻学习自治区、市、旗未成年人保护项目文件指导精神,及时回应上级部门的指导意见,初步谋划鄂温克旗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建设方向,落实旗域内困境儿童救助保护和帮扶工作。
(二)协助旗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相关工作运作,承担临时监护责任、资源链接、转介,在能力范围内可尝试建立旗级示范点。
(三)根据困境儿童评估及服务流程,针对全旗困境儿童开展摸底排查及建档工作,同时配合旗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加强对《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管理,对辖区内困境儿童的情况逐人逐条及时更新、核对。
(四)配合旗民政局积极引导协调各政府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参与未成年人的问题解决、协调工作。
(五)为各苏木、乡、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提供业务指导,协助开展全旗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培训,指引各苏木、乡、镇对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开展。
(六)协助旗域内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提升社会参与度和知晓度。
(七)广泛链接和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协调各类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服务,提升全旗未成年人的关爱支持力度。
(八)通过探访、个案、小组、社区、转介、外展等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及心理辅导等专业服务,满足困境儿童和牧区留守儿童关爱成长过程中的多样化服务,同时需做好服务台账档案。
四、项目服务范围及人数:
1.协助旗民政局做好旗未保中心的日常运作。
2.项目开展困境儿童帮扶专业辅导个案不少于12个:重点对事实无人抚养、孤儿、牧区留守儿童、服刑人员子女提供个案服务。
3.未成年人保护活动不少于12场次,服务未成年人不少于1000人次,积极向困境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服刑人员子女)、牧区留守儿童及家属,按需结合节庆主题,推动服务对象及其家长参与有益身心的未保活动,下沉至各苏木、乡、镇开展政策宣传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宣传栏管理、宣传资料印发等。
4.定期开展困境儿童、留守儿童、流动儿童探访,全年通过入户走访及电访、视频方式开展调查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监护人的基本情况及基本需求40户以上,通过入户或电访、视频方式开展困境儿童关爱100户,重点了解困境儿童生活、监护、健康、学习等情况,对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的儿童做到应纳尽纳,并及时提供关爱服务。
5.建立旗、苏木乡镇、社区工作互通机制,与旗民政局、各联席成员单位、各苏木乡镇儿童督导、儿童主任分别建立起有效的工作链接。
6.强化对全旗各苏木乡镇整体未保站建设督导,完善未保站运作指引,积极搭建为公益服务、政策宣讲等公益性服务的活动场所。
五、项目服务期限:一年(起始日期合同签订日期)
六、项目预算:12.0000.00万元(拾贰万元整)
七、项目采购方资质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项目采购方必须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市场监管局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组织机构、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上年度年检结果须达到“合格”。需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等相关复印件;
3.服务涉及领域与其被核准的业务范围相符;
4.法人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参加,只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比选,不允许将项目分包或转包。
八、报送资料要求
(一)项目实施方案;
(二)项目报价表;
(三)本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必须有法人代表的签名并加盖公章,复印件无效;
(四)有效的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或其他证件;
(五)信用记录;
(六)单位业务范围相关证明资料;
九、项目采购须知
(一)供应商联系人电话(手机)必须保持畅通,否则责任自负。
(二)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项目采购公告在鄂温克旗政务网发布。
(三)采购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四)联系人:晨梅 电话:0470-8814344
鄂温克族自治旗民政局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