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新城区蓝晟托管服务中心:
本局于2025年12月17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采取邮寄送达时由他人代签收,非本人签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市监处罚〔2025〕B-33号),内容是:1、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圆整)。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市监处罚〔2025〕B-33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 于涛、张紫凝 联系电话: 0470 - 8819671
联系地址: 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市场监督管理所
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12 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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