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一)企业主动申请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之规定,决定注销呼伦贝尔市龙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伊敏河镇宏运堂大药房五店、呼伦贝尔市龙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伊敏河镇奇峰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明细见附表)。
特此公告。
附件:鄂温克族自治旗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企业名单(2025年第3批)
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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