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二)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重新审查发证的”之规定,决定注销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河镇福林草堂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明细见附表)。
特此公告。
附件:鄂温克族自治旗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企业名单(2025年第4批)
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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