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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283185716046/202512-00021 组配分类: 执法案件公示
发布机构: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鑫利波生鲜果蔬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姜、香蕉)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12-16 发布日期: 2025-12-16
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鑫利波生鲜果蔬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姜、香蕉)案
发布时间:2025-12-16 来源: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51010日,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同内蒙古华测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技术人员依法对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鑫利波生鲜果蔬超市经营的食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经内蒙古华测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验报告№:A2**************3C、№:A2**************4C,食品名称:姜、香蕉,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于20251031日收到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发下来的案件线索移交表和《检验报告》,2025113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送达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执法人员于20251114日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食品的事实成立情况属实。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且能积极配合调查,依法提供了涉事食品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等材料。当事人所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姜是从海拉尔区鑫大芹蔬菜水果批发部购进,购进数量12斤,共计花费60元,销售价格6.5元每斤;香蕉是从海拉尔区满燕精品水果批发部购进,购进一件(28斤左右),共计花费120元,销售价格是5.5元每斤。2025113现场检查时现场无上述批次食品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鑫利波生鲜果蔬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询问人有询问资质;

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情况;

5.供货方资质复印件、进货票据,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6.内蒙古华测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A2**************3C、№:A2**************4C,证明食品名称:姜、香蕉,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执法人员2025年12月05日对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鑫利波生鲜果蔬超市的经营者王立波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经营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姜、香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经核查,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购进的食品无法通过观察感官性状来判断是否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且当事人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主动提供了供货方的经营资质、进货票据等,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截至目前并未接到有关当事人食品安全方面的投诉、举报情况。综上,决定免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免予行政处罚。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者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拟下: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对供应商资质、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关键信息仔细核查,从源头上杜绝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切实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