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市监处罚〔2025〕Z40号
当事人: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索日古格奶食烘焙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新城区中润购物广场(苹果花园)S2-107号门市
经营者:斯如汗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10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开展“2025年度地方特色乳制品抽检+帮扶”项目,对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索日古格奶食烘焙坊所生产的奶豆腐进行抽检,2025年12月4日,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LYJP-SP-25-31043,经抽样检验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索日古格奶食烘焙坊,奶豆腐水分不符合DBS15/001.3-2017《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蒙古族传统乳制品 第3部分:奶豆腐》,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12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检测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并对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索日古格奶食烘焙坊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经营者斯如汗配合调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各一张、经营者斯如汗身份证复印件一张、2025年10月21日生产记录复印件一张、电子发票复印件一张、检验报告(No:AP(SZ)2025190)复印件一份。 2025年12月17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我局正式立案,同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索日古格奶食烘焙坊因奶豆腐水分不符合已经明示的执行标准DBS15/001.3-2017《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蒙古族传统乳制品 第3部分:奶豆腐》导致抽检不合格,生产经营不符合已经明示执行标准的食品情况属实,该烘焙坊奶豆腐生产未委托第三方机构,并能够提供生产记录、电子发票,该批次奶豆腐共生产18袋(120克/袋)均被抽检,每袋售价为14元,违法所得共计25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录音录像、制作《现场笔录》1份(3页)、2025年12月17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3页)、《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蒙古族传统乳制品 第3部分:奶豆腐》(DBS15/001.3-2017)1份(4页)、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LYJP-SP-25-31043)1份(4页)、生产记录复印件 1份(1页)、电子发票复印件 1份(1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已经明示执行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张、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1张、经营者斯如汗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经营者与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身份相符,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2日对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索日古格奶食烘焙坊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已经明示执行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十二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中有下列行为:(十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已经明示执行标准的食品。当事人在调查期间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相关材料,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未发现违法行为,证明了当事人初次违法。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的;第十一条第一项: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下列情形属于减轻处罚:(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并处罚款等处罚时,不选择并处罚款。决定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十二项,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四条,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25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支持的银行柜台、网银、手机银行等方式输入缴款码后进行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者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