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人
行政处罚当事人
满*
执法部门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嵯岗苏木人民政府
执法主体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嵯岗苏木综合行政执法队
案件名称
满*禁牧休牧期间在草场违规放牧案件
决定书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嵯岗苏木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鄂嵯罚决字〔2025〕第1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5月23日
处罚内容
立即停止改正违法活动并处罚款2784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七条,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适宜载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通过流转经营草原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按照承包合同及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规定。
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禁牧休牧期间违法放牧*只羊。
处罚依据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35条:“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并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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