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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巴彦嵯岗苏木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嵯岗苏木人民政府对满*禁牧休牧期间在草场违规放牧案件的行政处罚(2025年第二季度行政处罚案件的公示)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7-01 发布日期: 2025-07-01
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嵯岗苏木人民政府对满*禁牧休牧期间在草场违规放牧案件的行政处罚(2025年第二季度行政处罚案件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7-01 来源:巴彦嵯岗苏木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人

行政处罚当事人

满*

执法部门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嵯岗苏木人民政府

执法主体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嵯岗苏木综合行政执法队

案件名称

 

满*禁牧休牧期间在草场违规放牧案件

 

决定书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嵯岗苏木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鄂嵯罚决字〔2025〕第1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5月23日

处罚内容

立即停止改正违法活动并处罚款2784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七条,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适宜载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通过流转经营草原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按照承包合同及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规定。

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禁牧休牧期间违法放牧*只羊。

处罚依据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35条:“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并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