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鄂温克族自治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飞行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旗实际,现就规范民用无人机飞行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实名登记与备案管理要求
(一)实名登记范围及规范
凡空机重量250克及以上的民用无人机所有者,必须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建立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又称UOM平台)完成实名登记,如实填报无人机型号、产品识别码、所有者身份信息等核心内容,获取唯一登记标识并规范粘贴于机身显著位置,确保标识清晰可辨、不易脱落。
(二)备案登记流程及时限
1.个人备案:无人机个人所有者完成实名登记后,须在20日内携带无人机构买凭证、机身全景照片(清晰包含序列号、型号、产品识别码)、UOM平台实名登记信息截图、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无人机驾驶航空器备案登记表》、签订《承诺书》,到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安局反恐怖和特巡警大队办理备案手续。
2.单位备案: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所持有的无人机备案时,除提交前款所列材料外,还需额外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填写《无人机驾驶航空器备案登记表》、签订《承诺书》,到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安局反恐怖和特巡警大队办理备案手续。
3.销售备案:凡在鄂温克族自治旗行政区划内(包括河西新区)经营销售无人机的商家,对售出的无人机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无人机(序列号、型号、产品识别码),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4.时限要求:存量无人机持有者须于本通告发布后一个月内完成备案;新购无人机的个人及单位,需在购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如无人机转让、报废、所有者信息变动等),须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部门更新备案信息。
5.其他要求:组织多架或大型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除按要求完成备案流程外,需在拟飞行前一日12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不予批准严禁擅自起飞。
二、明确空域划分与超高“黑飞”管控禁区
(一)重点管制空域(含超高管控区域)
1.绝对禁飞与严格管控空域。
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军事禁区、党政机关、监管场所、重要基础设施(能源、水利、交通、通信、危化品仓储等)等区域上方空域,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严禁任何无人机飞行。
2.超高“黑飞”专项管控空域。
明确真高1000米以上空域为超高飞行重点管控区域,严禁未经特别批准的无人机飞行;真高3000米以上空域为绝对禁止飞行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操控无人机进入该空域,坚决打击此类超高“黑飞”行为。
(二)适飞空域合规飞行。
管制空域以外的适飞空域,无人机飞行须严格遵守以下高度限制:微型无人机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50米,轻型无人机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120米,农用植保无人机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飞行半径不超过2000米,严禁超范围、超高度飞行。
三、违法违规行为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完成实名登记、激活或备案,擅自飞行的,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管制空域、超高管控空域擅自飞行,干扰公共秩序或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予以罚款、没收无人机;情节严重的,按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实施真高3000米以上超高“黑飞”活动,或为超高“黑飞”提供帮助,严重危害航空安全、国家安全的,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无人机非法穿越国(边)境,或利用无人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侵犯公民隐私、非法测绘等刑事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操控民用无人机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四、举报与配合管理要求
(一)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无人机违法违规飞行线索,公安机关将严格保护举报人行踪信息。
(二)无人机销售商家应履行告知义务,主动引导购买者完成UOM平台实名登记,严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规避管控的无人机设备。
(三)无人机所有者、使用者应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的安全检查、信息核查等工作,自觉遵守本通告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现违法违规飞行行为及时举报。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业务咨询地点及电话: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索伦大街141号反恐怖和特巡警大队(旗看守所院内)
王警官:150****6880 刘警官:137****9428
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安局202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