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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28011619343N/202602-00001 组配分类: 执法案件公示
发布机构: 旗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名称: 货物运输源头企业广原煤炭加工有限公司不按规定装载、配载货物,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案 文号: 鄂交罚2026001
成文日期: 2026-02-04 发布日期: 2026-02-04
货物运输源头企业广原煤炭加工有限公司不按规定装载、配载货物,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案
发布时间:2026-02-04 来源:旗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6年01月15日11时58分鄂温克族自治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河镇呼伦贝尔市广原煤炭加工有限公司五牧场货场测重房进行调查时发现呼伦贝尔市广原煤炭加工有限公司五牧场货场装载混煤至鄂温克电厂的称重计量单存在不按规定装载、配载货物,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呼伦贝尔市广原煤炭加工有限公司不按规定装载、配载货物,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的违法事实清楚。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第十六条第(四)、(五)项规定第十六条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对没有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或者其他未注册登记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二)对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驾驶人员驾驶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三)对拼装、擅自改变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四)超过标准装载、配载货物;(五)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六)为超限超载的货物运输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货物运输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对没有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或者其他未注册登记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二)对拼装、擅自改变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三)不按照标准装载、配载货物;(四)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五)为超限超载的货物运输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的规定及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初次违反规定、行为较轻,决定给予呼伦贝尔市广原煤炭加工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