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2日,我局收到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案件线索移送单:发现齐齐哈尔市泰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销售假药苯磺酸氨氯地平片流向我辖区1家药品经营企业。经查,2024年7月31日当事人购进了10盒涉案药品,并于9月1日把9盒涉案药品退回。但是对于剩下的一盒苯磺酸氨氯地平片无法证明是自行购买还是销售。经计算,当事人违法所得合计26元。
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不予和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序号1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26元。
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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