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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旗文体旅游广电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文体旅游广电局体育领域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12-01 发布日期: 2025-12-01
鄂温克族自治旗文体旅游广电局体育领域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12-01 来源:旗文体旅游广电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鄂温克族自治旗文体旅游广电局体育领域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依据

主管部门

实施层级

备注

1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行政许可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24年8月23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5号发布)
第二十条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应当经属地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应当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由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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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修订)
第一百零六条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者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三)制定通信、安全、交通、卫生健康、食品、应急救援等相关保障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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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修订)
第八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其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十日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先行择地重建。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设施管理条例》(1998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一)》修正)
第十九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必须经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占用期满后必须及时归还,并且保证体育设施完好。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所的附属设备开展非体育性经营活动的,应当经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并不得影响公共体育场所的开放和使用。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恢复公共体育场所附属设备的原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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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认证(三级)

行政确认

【部门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
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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