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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2801161952XG/202603-00003 组配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锡尼河西苏木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6-03-12 发布日期: 2026-03-12
鄂温克族自治旗关于禁止招揽外地牲畜放牧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12 来源:锡尼河西苏木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深入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维护草原生态平衡与资源永续利用,防范外来牲畜疫病传播风险,推动全旗草原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2025年修正)《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旗草原保护管理实际,现就禁止招揽外地牲畜放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明确禁揽要求。全旗范围内所有草场经营单位、草场承包经营户(牧户)、草场租赁经营户,严禁以任何形式在鄂温克族自治旗境内草场招揽、寄养外地牲畜,严禁在破坏草畜平衡、违规私自转包国有草原等情形下开展牲畜放牧相关经营活动,严格遵守草原资源保护与畜牧业生产经营相关法律法规。

二、违规处罚标准。对招揽、寄养外地牲畜在本旗境内放牧的经营单位、牧户,一经查实,将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取消其当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等各项补奖政策补贴资格;对于在租赁的国有草原上非法招揽外来畜的行为,发包主体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并收回草场使用权。因违规招揽外地牲畜放牧造成草原生态破坏、疫病传播或其他人身、财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主体须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已揽牲畜清退。凡本公告发布前已招揽外地牲畜在本旗境内放牧的相关责任方,须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将所招揽的外地牲畜全部清退出鄂温克族自治旗行政区域,确保完成清退并做好后续核查配合工作。对拒不执行本公告清退要求、逾期未完成清退的,将依法从严从重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取消其当年各项草原生态补奖政策补贴及惠牧项目政策资格,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责任方自行承担。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大禁止招揽外地牲畜放牧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通过入户讲解、嘎查村公示、线上推送等多种形式,向广大居牧民普及草原生态保护、草畜平衡、禁牧休牧及外来牲畜管控的重要意义和法律责任,引导居牧民树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意识,自觉履行草原生态保护责任和法定义务,共同守护草原生态资源。

五、严守草畜平衡。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是草原保护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法定义务,严格按照旗人民政府核定的适宜载畜量开展放牧活动,严禁超过核定载畜量放牧,严禁在禁牧区、休牧期从事放牧行为。草原经营权流转的,流转双方须签订书面合同并依法备案,受让方须严格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按合同约定合理利用草原。

六、严格执法巡查。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2025年修正),健全日常巡查机制,加大草原放牧管控巡查频次和力度,实现网格化、常态化监管。对巡查中发现的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处以罚款。对在禁牧区域、休牧期间放牧的行为,责令立即改正,按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处以罚款;对未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制度的,可依法扣发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

七、健全监督举报。建立健全社会共治监督机制,鼓励广大居牧民、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支持禁止招揽外地牲畜放牧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监督、举报招揽外地牲畜放牧、草原超载放牧、禁休牧区违规放牧等违法行为。受理举报单位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个人信息,对举报线索及时核查、依法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违规行为监督举报电话:

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470******67

红花尔基镇综合行政执法队:0470******60

大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0470******10

巴彦托海镇综合行政执法队:0470******35

伊敏河镇综合行政执法队:0470******41

辉苏木行综合政执法队:0470******89

伊敏苏木综合行政执法队:0470******37

锡尼河东苏木综合行政执法队:0470******08

锡尼河西苏木综合行政执法队:0470******71

巴彦嵯岗苏木综合行政执法队:0470******24

巴彦塔拉乡综合行政执法队: 0470******28 


鄂温克族自治旗林草长制办公室

202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