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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名称: 刘书利驾驶蒙E0Y256号巡游出租汽车超出经营许可区域从事经营案 文号: 鄂交罚2026012
成文日期: 2026-03-25 发布日期: 2026-03-25
刘书利驾驶蒙E0Y256号巡游出租汽车超出经营许可区域从事经营案
发布时间:2026-03-25 来源:旗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6年03月17日09时03分鄂温克族自治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接到举报,蒙E0Y256号海拉尔籍巡游出租汽车在鄂温克族自治旗区域超出许可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调查当事人刘书利于2026年03月17日早上07点35分时驾驶蒙E0Y256号海拉尔籍巡游出租汽车,从鄂温克族自治旗新城区泰园小区路边乘载一位乘客去往鄂温克族自治旗新城区新海中学路边。当事人刘书利超出许可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清楚。当事人刘书利《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规定,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及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初次违反规定、行为较轻,决定给予当事人刘书利处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