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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2801161952XG/202602-00006 组配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锡尼河西苏木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6-02-24 发布日期: 2026-02-24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2-24 来源:锡尼河西苏木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规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效预防火灾、爆炸及人身伤亡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及《呼伦贝尔市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呼伦贝尔市中心城区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要求和鄂温克族自治旗实际,现就划定鄂温克族自治旗烟花爆竹禁止和限制燃放区域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重点监管区域和场所

一七三二街以北,大雁街以南,西外环路以东,沿河路以西及中央御景小区形成的合围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点监管区域。

二、禁止和限制燃放要求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点监管区域内全年禁止任何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婚丧嫁娶活动除外)。禁止燃放区域内,倡导婚丧嫁娶等活动燃放电子烟花爆竹、礼炮等安全无污染的环保型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点监管区域以外,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呼伦贝尔市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一)禁放区域和场所。

1.国家机关;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交通枢纽及城市主干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学校、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儿童活动场所等区域及其周边;

7.看守所、拘留所等区域及其周边;

8.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内的山林、公园、绿地、苗圃;

9.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10.符合自治区相关标准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周边五百米范围内;

11.其他应当限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场所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并负责管理和维护。

(二)限制燃放的区域和场所

除上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原则上为限制燃放区域。

(三)禁止燃放的时间

1.防火期:全旗防火期期间,禁放区、限放区所有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国家、自治区法定统一考试期间:包括教育考试、资格考试、水平考试、公务员考试等考试期间,禁放区、限放区所有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居民的一般休息时段:晚10时至次日早8时期间(包括重要节假日在内),禁放区、限放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监督与举报

公民应自觉遵守禁放规定,积极劝阻违规行为。发现非法燃放、销售或储存烟花爆竹的,可拨打举报电话110或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举报。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鄂温克族自治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点监管区域图

2.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位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