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基本情况和事故性质认定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5年6月13日8时40分许,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呼伦贝尔市职业技术学院南区教学实训楼附近一名工人在拆除板房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高坠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包含《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中全部统计项目)。
为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于2025年6月13日批准成立了由属地人民政府、应急、住建、工会、公安、信访、司法、人社、网络应急指挥中心、纪委监委、检察院组成的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南区板房拆除活动“6·13”吕某某死亡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二)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鄂温克巴彦托海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南区板房拆除活动“6·13”高坠事故是一起因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基本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此次事故主体为自然人,朱某某,男,55岁,事故发生时所拆除活动板房的产权人,身份证号:150****97006XXXX15,住址: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丁家地村五组14号。
2021年10月12日,由委托单位: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代建单位:呼伦贝尔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单位: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三方签订了《呼伦贝尔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书》,该合同书明确由呼伦贝尔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南区教学实训楼建设项目进行代建。
2022年1月21日,呼伦贝尔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就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南区教学实训楼建设项目相关事项达成一致,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3年10月,该建设项目施工部分已经结束,待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2022年6月16日,呼伦贝尔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南区学生宿舍、食堂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相关事项达成一致,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截至事故发生时,该项目主体建筑工程已经结束,剩余内部装饰装修等工作正在开展。
合同签订之后,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进场组织施工,劳务派遣公司为解决其本公司部分工人住宿问题,劳务派遣施工队伍孙某(疫情期间仅通过电话联络,目前无法确定具体姓名)与朱某某联系,租用了事故发生时所拆除的活动板房(此板房为临时性建筑,不属于违建),2022年4月,朱某某将活动板房运至呼伦贝尔市职业技术学院南校区教学实训楼东侧约10米一空地处(下图
所在位置),并组织人员完成搭设,活动板房搭设位置所在土地所有者为呼伦贝尔市职业技术学院,呼伦贝尔市职业技术学院未与任何第三方就活动板房搭设位置所在土地形成管理协议。2023年10月,因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南区教学实训楼建设项目完工,孙某对活动板房的租用也随之结束,孙某通知朱某某拆除板房,但因朱某某身在外地,没有立即拆除,该活动板房一直处于闲置状态。2025年6月初,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场地清理,由技术员武某某(劳务派遣)通知朱某某需将活动板房拆除。朱某某通过武某某介绍,以每平米30元的价格与所雇佣工人达成口头协议,雇佣了包括张某某、贺某某、吕某某等6名工人,对总面积约为800㎡的活动板房予以拆除,雇佣过程中,无任何单位及第三人参与。该拆除工作于6月12日开始进场作业。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朱某某针对此次板房拆除工作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未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对涉事工人未进行安全教育,未向工人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三)事故发生经过
经事故调查组现场勘验、询问调查取证,事故经过还原基本如下:
2025年6月13日6时许,吕某某等人到达施工现场,在未佩戴任何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对活动板房进行拆除,8时40分许,吕某某在简易角梯平台上抽取板房二层西侧保温板时,前胸顶靠在保温板上,手臂伸出保温板外,手动调节用于收紧固定的拉筋。当拉筋松动后,用于固定保温板的金属夹柱向两侧扩张,金属夹柱不足以支撑吕某某及保温板向外的压力,保温板从金属夹柱中脱落,吕某某失去支撑点,重心不稳,向其身体前方倾倒,从距离地面约4.7米的钢梯平台上坠落。
(四)事故现场情况
6月13日14时,旗应急管理及公安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与此同时吕某某已在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接受救治。经查,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南区教学实训楼东侧,主体为二层框架式活动板房,板房二层靠西北角有一高约1.7米的简易角梯。坠落地为水泥硬化地面,事故现场未被破坏,事发时,死者面部向上仰卧,头朝东。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用于赔偿死者家属。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发现吕某某坠落后,现场工人张某某通过手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9时许,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将吕某某送往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12时许,吕某某拨打110报警,当日13时40分,接到辖区派出所关于事故通报后,旗应急管理及公安部门现场勘验技术人员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展开应急救援、现场勘验及事故初步调查工作。经初步了解后,旗应急管理局于14时10分向呼伦贝尔市应急指挥中心电话上报了相关情况。执法人员勘验现场过程中接到通知,14时25分经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医务人员确认,吕某某抢救无效死亡,旗应急管理局于15时07分,通过应急指挥系统向市应急指挥中心书面报告了相关情况。综上,此次事故不存在迟报等情节。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由于现场人员不掌握应急救护技能,发现吕某某坠落后现场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因吕某某坠落并未产生其他次生灾害,现场人员仅拨打急救电话,无需开展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9时许,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将吕某某送往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14时25分经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医务人员确认,吕某某抢救无效死亡。后经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某某系为头部受到重大外力作用
致颅骨骨折、硬脑膜下、外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脑疝形成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雇主朱某某、工友张某某(鉴于朋友关系,出于人道主义关怀角度)积极开展赔偿和安抚死者家属工作,6月14日,善后赔偿工作已经完成,并签订了赔偿协议及谅解书。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旗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能够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做到快速反应、高效联动、各司其职,较好地发挥应急联动机制的作用。
经评估,该起事故信息报送通畅,信息流转及时,各部门响应及时,处置工作合理、有效,防止了次生群体事件,保障了社会稳定,事故应急处理成功。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吕某某安全意识淡薄,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导致本人坠落死亡,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朱某某未落实主体责任,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制度,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进行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司法鉴定文书
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鄂)公(法)鉴(尸检)字〔2025〕16号)显示吕某某
系为头部受到重大外力作用致颅骨骨折、硬脑膜下、外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脑疝形成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四)排除因素
经民警调查询问走访、现场勘验、法医尸表检验等,确定死者为吕某某,排除死者他杀可能。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朱某某作为此次板房拆除活动的实际负责人,未落实主体责任,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制度,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进行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地方政府
巴彦托海镇人民政府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工作职责。本次事故,朱某某自行组织生产活动,未向巴彦托海镇人民政府进行报备,故在此次事故中不存在安全管理责任。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吕某某:安全意识淡薄,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此次事故中死亡,故免予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朱某某:作为该施工项目实际控制人,履行职责不到位,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旗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七、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意识淡薄。本次事故中,死者未按操作规程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是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严格辨识危险有害因素,安全措施必须到位才能作业,且不能存在侥幸心理。本次事故中,人员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事故的发生。
(三)暴露出对员工的安全警示教育和培训重视程度不够,对安规、反措、操作规程等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足,对员工的上岗资格条件把关不严。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全旗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进一步加强对本行业企业的安全管理,深入开展杜绝“三违”源头治理工作,督促、指导企业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风
险防控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杜绝类似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全旗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法律法规、安全常识。提升公众安全意识,对典型案例、问题隐患予以曝光。
(三)呼伦贝尔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建立长效机制,完善安全生产制度,特别是各项目工地(工程)要配备责任心强素质高的安全管理人员,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的工作当中。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四)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校园内(包括闲置区域)各类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重点对涉及实验室建设、大型活动举办、基建改造项目、特种设备等方面强化管理,对发现的问题隐患明确整改责任人、时限与措施。
(五)鄂温克族自治旗安全生产委员会要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制定零星施工作业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职责分工,填补监管漏洞,加强责任落实。
鄂温克族自治旗政府事故调查组
(旗应急管理局代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