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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旗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鄂温克伊敏河呼伦贝尔旺鑫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0·6”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文号:
成文日期: 2026-05-22 发布日期: 2026-05-22
鄂温克伊敏河呼伦贝尔旺鑫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0·6”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6-05-22 来源:旗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5年10月6日3时40分许,呼伦贝尔旺鑫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维修现场在进行更换车辆刹车片时,因工人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20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安委会高度重视,对该起事故进行挂牌督办,为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于2025年10月6日批准成立了由属地人民政府、旗应急局、旗总工会、伊敏公安分局、旗信访局、旗司法局、旗人社局、旗交通局、网络应急指挥中心、检察院、伊敏河镇人民政府组成的呼伦贝尔旺鑫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0·6”邱某死亡事故调查组,邀请旗纪委监委、旗人民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呼伦贝尔旺鑫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10月6日3时40分许,在更换车辆刹车片时发生的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由于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呼伦贝尔旺鑫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刘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24MADF4WW15Y。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汽车零配件零售。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元。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公司制定了设备检修维护安全管理制度、检修轮胎安全管理制度。对涉事员工邱某已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但考试内容中未包含岗位操作规程。公司未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安全员1名。

(三)事故发生经过

经事故调查组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事故经过还原如下:

2025年10月6日03时许,夜班司机李某某将待维修的180号车辆,停放在待修区域,死者邱某及其同事敖某某(二人均为维修班轮胎工)在维修现场修理其他车辆。03时20分许,敖某某将180号车开到检修区域,二人对轮胎状态进行检查,准备更换刹车片,03时40分左右,敖某某前往库房领取配件,邱某在维修现场使用风炮机拆卸轮胎时,未按照操作规程对轮胎放气,且未注意到轮毂损坏,在拆卸螺丝时因震动等原因,破损的轮毂将含有气体的橡胶内胎刺破,导致发生爆炸,爆炸产生的高压气体将破损的轮毂崩出,击中邱某胸部。

(四)事故现场情况

10月6日10时10分许,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经查,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呼伦贝尔旺鑫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侧的汽车维修场所,现场可见180号车辆、风炮机1台、铁锤1把、破损的轮毂1件,事故现场已被破坏。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计算,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2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03时40分,发现邱某受伤后,检修班班长于某某通过手机向车队队长李某某说明了情况。

03时46分,李某某将情况汇报给刘某某。

05时48分,在接到邱某死亡信息后,刘某某拨打110报

警。

07时47分,公安部门将情况通报至旗应急管理局。

08时07分,旗应急管理局上报至市应急指挥中心。

接到事故报告后,旗应急管理局、伊敏公安分局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展开应急救援、现场勘验及事故初步调查工作。旗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由于现场人员不掌握应急救护技能,发现邱某被轮胎崩飞后现场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因并未产生其他次生灾害,现场人员王某某与宋某某将邱某送到呼伦贝尔市医院,无需开展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03时45分许,于某某、王某某将邱某抬到宋某某驾驶的蒙H6E702皮卡车后座,将其送往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                           

04时40分许,到达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

05时10分许,医务人员确认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呼伦贝尔旺鑫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积极开展赔偿和安抚死者家属工作,10月6日,赔偿工作已经完成,并签订了赔偿协议及谅解书。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企业负责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旗应急管理局、伊敏公安分局、能够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做到快速反应、高效联动、各司其职,较好地发挥应急联动机制的作用。

经评估,该起事故信息报送通畅,信息流转及时,各部门响应及时,处置工作合理、有效,防止了次生群体事件,保障了社会稳定,事故应急处理成功。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邱某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呼伦贝尔旺鑫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员工岗位操作规程培训不到位。未进行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

(三)司法鉴定文书

经民警调查询问走访、现场勘验、法医尸表检验等,确定死者为邱某,排除人为故意、突发灾害或疾病等因素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呼伦贝尔旺鑫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进行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

(二)有关监管部门

鄂温克族自治旗应急管理局作为呼伦贝尔旺鑫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管部门,安全检查覆盖面不够,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三)地方党委政府

伊敏河镇人民政府,作为属地管理的地方政府,没有积极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对属地企业日常监督管理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邱某,男,群众,呼伦贝尔旺鑫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车队检修一班轮胎工,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此次事故中死亡,故免予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于某某,男,群众,呼伦贝尔旺鑫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车队检修一班班长,开展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旗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王某某,男,群众,呼伦贝尔旺鑫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旗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李某某,男,群众,呼伦贝尔旺鑫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车队队长(主要负责人),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旗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呼伦贝尔旺鑫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员工岗位操作规程培训不到位。未进行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建议旗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三)对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意见

鄂温克族自治旗应急管理局作为呼伦贝尔旺鑫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管部门,安全检查覆盖面不够,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地方党委政府伊敏河镇人民政府落实驻地监管责任不到位。建议由鄂温克族自治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旗应急管理局、伊敏河镇人民政府进行约谈,责成旗应急管理局、伊敏河镇人民政府向旗委、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本事故的发生暴露出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没有建立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各项规章制度不落实,隐患排查不全面,违章作业时有发生。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呼伦贝尔旺鑫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强化隐患排查,建立并持续完善隐患排查闭环管理机制,针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人。实施动态风险辨识,对作业环境进行全面动态风险辨识评估,制定针对性防控措施,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

(二)呼伦贝尔旺鑫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加强安全教育,对所有作业人员开展系统性安全培训。制定详细计划,培训内容应涵盖法律法规、操作规程、应急处置程序等内容,通过培训使职工清楚操作流程、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建立严格班前会制度,明确职责任务,施工负责人、监护人员应详细安全技术交底并记录,安排专人监督检查。

(三)全旗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进一步加强对本行业企业的安全管理,深入开展杜绝“三违”源头治理工作,督促、指导企业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防控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杜绝类似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鄂温克族自治旗安全生产委员会要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制定工程车辆检维修管理制度。厘清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减少监管盲区。




鄂温克族自治旗政府事故调查组

(旗应急管理局代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