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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旗文体旅游广电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2026年旅游市场典型案例(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6-06-02 发布日期: 2026-06-02
鄂温克族自治旗2026年旅游市场典型案例(一)
发布时间:2026-06-02 来源:旗文体旅游广电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持续推进深入纠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压实经营主体守法责任,规范旅游市场经营行为,现将鄂温克族自治旗2026年旅游市场典型案例第一期向社会公布,通过还原违法事实、明晰法律依据,以案释法、精准普法,引导旅游从业人员规范经营、诚信执业,共同维护我旗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案例: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

案情概要:2026年2月,游客报名参加北京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旅游分公司组织的6天5晚呼伦贝尔市旅游活动。该旅行社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八条和《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必备要素(旅行社信息、行程安排、交通/住宿/餐饮标准、游览项目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2026年4月,鄂温克族自治旗文体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网上巡查、现场检查并固定证据,依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北京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旅游分公司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八条和《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鄂温克族自治旗文体旅游广电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对北京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旅游分公司责令改正,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捌拾(¥180.00)元整、罚款人民币贰万(¥20,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