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2日,我局收到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单》(编号:2026027)。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河镇忠辉便民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
经核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6日购进了涉案药品“当归龙荟片”(生产企业:吉林高邈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0.5g*30片;批号:20240402)33盒(购进三十盒,赠送三盒),该药品已全部销售。当事人提供了涉案药品的成品检验报告单1张、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共17页)、吉林省康汇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随货同行)及电子发票(共2页)、从医保电脑导出的销售记录(共6页)。且在销售过程中没有消费者反馈药品有问题或造成影响。我局认为当事人充分进行了进货检查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销售的药品是劣药。且我局没有收到消费者关于该药品的相关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履行了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检查验收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免予处罚,但应当收缴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
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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