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机构设置 旗民政局设有四个内部机构和四个下属机构:办公室 救灾救济股 优抚安置办(双拥办) 社会事务股 最低生活保障事业管理局 老龄办 社会福利中心 殡葬管理所 二、各股室工作职能 1、办公室 负责机关的日常事务,民政工作对象的来信来访工作。 2、救灾救济股 负责全旗的查灾、验灾、核灾、报灾、救灾工作;接收管理社会各界救灾捐赠,检 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负责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指导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和灾民生活救助,指导城乡社区防灾减灾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赠。 3、优抚安置办(双拥办) 负责优抚政策落实、革命烈士的褒扬工作,优抚事业单位管理;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培训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同时负责拥军优属,承办旗“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4、社会事务股 负责儿童收养登记与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全旗殡葬改革;负责全旗的结婚登记等工作;负责全旗基层政权建设,开展群众自治活动,指导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民间组织管理负责城镇的社区建设工作。负责全旗社团和民办非企业登记、审批和管理工作,查处全旗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5、最低生活保障事业管理局 负责低保、医疗救助、特困救助,贫困大学生救助,五保供养工作及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监管,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旗低保标准,负责调查和上报备案工作。负责全旗低保待遇的审核,审批工作,核发和收回低保金。 6、老龄办 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宣传、实施工作,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老龄工作方面的重大活动,负责为全旗6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老年证,为百岁老人发放生活补贴。 7、社会福利中心 负责全旗社会福利供养对象的收、送、寄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流浪儿童保护安置工作;对五保、“三无”老人集中供养。 8、殡葬管理所 负责全旗殡葬管理工作,殡葬用品市场管理及公墓管理工作。执行殡葬工作政策,指导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推行殡葬改革。 三、办事制度 在办理各项业务中,要坚持原则,依法从政,廉洁从政,秉公办事,严禁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杜绝不给好处不办理,给了好处乱办事的现象发生,不准接受办事群众的宴请,如有违者,一次给予批评教育,两次给予警告处分,三次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予以辞退;不准利用职权向办事群众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财物和参与高消费活动;不准接受办事群众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凡是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按照规定不折不扣的办理,按规定不能办或手续不完备、材料不齐全的要解释清楚不能办的理由。 四、办事程序 1、成立社团民办非企业:由社会事务股受理社团民办非企业的有关政策咨询>接收并审查>提出申请>审核>审批 2、婚姻登记:初审>受理>审查>发证 3、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旗安置办公室根据城镇退役士兵的接收情况向政府拿出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向相关单位下达安置计划﹥办理安置手续﹥持“安置介绍信”到接收单位报到。 4、优抚抚恤:①优待金发放: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民政局按当地牧民年人均收入的1.5倍发放;②抚恤金的审批由民政局按上级规定执行,抚恤金的发放由各苏木、乡、镇民政科(办)负责,优抚对象持有关证件自行到当地领取;③革命烈士呈报:应由拟报烈士所在单位提供死难情节的详细报告,经审核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以旗政府名义行文上报呼伦贝尔市政府;④评残、提等呈报:评残和调整伤残等级的,由本人提供完备材料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报市民政局;⑤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发放:定补的审批由民政局负责,发放由各苏木、乡、镇民政科(办)负责,由领取人持有关证件领取。 5、收养登记:①提出申请;②提供相关材料(两人以上证明材料、村委会或居委会所在单位证明材料、乡(镇)政府证明材料、住地派出所证明材料、收养人的身体检查合格表(县医院以上出具)、收养人的身份证、户口本)③在当地报公告两个月以上;④办理收养证明。 6、办理城乡低保:①符合条件的人提出申请;②申请人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由所在地居委会或嘎查和苏木乡镇政府初审,并将有关证明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旗民政局审批;③经入户调查审核后,区分不同情况批准享受全额补助或差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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