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128011619570U/202501-00004 | 组配分类: | 机关简介 |
发布机构: | 旗自然资源局 | 主题分类: | 组织机关简介 |
名称: | 鄂温克族自治旗自然资源局机关简介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5-01-15 | 发布日期: | 2025-01-15 |
鄂温克族自治旗自然资源局(简称旗自然资源局)是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相关管理办法并贯彻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按照国家制定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落实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制定的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规范。建立健全全旗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负责全旗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按权限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落实国家、自治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指导全旗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组织政府投资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耕地保护制度工作。牵头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全旗地质勘查行业和全旗地质工作。管理全旗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全旗重大地质矿产勘查工作。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管理全旗矿业权及市场建设,整顿和规范矿业秩序工作,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
(十一)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旗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二)负责指导监督执法工作。落实国家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意见。监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查处。指导监督有关行政执法工作。对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十三)负责系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四)统一管理和协调旗林业和草原局。
(十五)完成旗委、旗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六)职能转变。旗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承接落实上级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与旗应急局有关职责分工
1.旗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二、2.旗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全旗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协调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鄂温克族自治旗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和鄂温克族自治旗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协调指导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旗自然资源局、旗水利局、旗气象局、旗林草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按授权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和火险、火灾信息发布工作。
二、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人事股、财务审计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文件运转、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内部督查、会务、保密、机要、后勤保障、信访和固定资产管理等政务事务性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建、群团等工作。
负责全系统内人事管理工作及出入境报批工作。负责人才引进相关工作。负责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组织和实施干部教育培训。负责人事工作各类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负责全系统干部职工个人的年度考核管理工作。承担全系统干部职工的培训、考察、选拔、任免和调配工作。负责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贯彻国家各项财经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执行有关财务制度。依法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专项收入征收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管理、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等工作。承担本单位会计核算监督职能。配合审计部门及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本单位进行审计。
(二)自然资源调查测绘管理股(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股)。按照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旗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工作。组织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全旗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拟定全旗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管理旗级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不动产测绘和其他全旗性重大测绘项目。监督管理全旗测绘基准、遥感航空影像统筹获取利用和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组织指导基础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应急测绘保障,负责协调地理信息资源共享。负责全旗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监管,指导和监管全旗测量标志保护工作。负责全旗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和测绘项目登记,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经批准来我旗测绘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监督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协调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负责测绘资质、国家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或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初审。负责地图审核的事中事后监管。
组织落实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指导全旗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指导全旗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推动建立不动产信息公开查询系统。
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由旗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耕地保护监督股)。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执行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需国务院和自治区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征收征用的审查报批工作。监督落实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
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审查,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四)国土空间规划股(城乡详规管理股)。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旗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划定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开展全旗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改革过渡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负责组织编制、调整巴彦托海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并统筹衔接其他各类专项规划;指导监督各苏木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村庄规划的编制、调整、实施工作。依法对城镇规划区内各类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市政工程实施规划管理。
(五)矿产资源保护及生态修复股(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股)。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登记和统计及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指导并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编制全旗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生态修复工程。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组织开展矿业遗迹保护。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负责管理全旗地质勘查行业和全旗地质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开展全旗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地质矿产勘查工作,管理旗级地质勘查项目。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管理全旗矿业权及市场建设,整顿和规范矿业秩序工作,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
负责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取缔非法矿山和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负责本单位承担的土地复垦、地质勘查(住建、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电力、通信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建设工程除外)等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执法监察股(法制股)。宣传贯彻国家、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有关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调研。对全旗遵守和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情况开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进行指导督察或组织实施。负责对上级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对旗政府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情况开展督察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配合上级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开展工作。配合受理、接待、办理涉及自然资源方面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协调、处理旗人民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
负责机关依法行政日常工作。负责协调法律顾问开展行政应诉、法治宣传、执法人员培训等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等工作。负责行政权力事项的梳理审核、管理工作。
三、下属机构
1、鄂温克族自治旗不动产调查登记中心
第一条 根据呼伦贝尔市委编委批准的《鄂温克族自治旗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旗委办公室、旗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鄂温克族自治旗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鄂温克族自治旗不动产调查登记中心为鄂温克族自治旗自然资源局所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副科级。
第三条 鄂温克族自治旗不动产调查登记中心贯彻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呼伦贝尔市委、鄂温克族自治旗委相关决策部署。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旗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专项调查、自然资源动态监测、地理国情监测和分析评价等业务辅助工作;承担自然资源样本采集工作。
(二)承担全旗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发证等事务性工作和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等业务辅助工作。
(三)承担重大不动产权属争议处理的辅助性工作。
(四)承担全旗测绘地理信息、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统一确权登记等档案资料管理、应用、共享等工作。
(五)承担全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更新、应用等工作;承担全旗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应用等工作。
(六)承担不动产登记理论研究工作。
(七)承担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 鄂温克族自治旗不动产调查登记中心设5个内设机构,均为股级: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单位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文件运转、信息宣传、安全保密、财务、会务、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后勤保障等政务事务性工作。
(二)财务股。负责本单位的日常财务工作,监督和管理单位的财务活动,负责中心不动产登记费、土地出让金统计与银行资金往来业务和资金结算业务;负责各类财务报表的填报工作;固定资产监管工作;财务收支计划、上报、审批、拨付以及指导财务管理等工作。
(三)登记股。承担全旗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各类不动产登记工作;查验申请主体、申请材料、核对各类申请登记事项;负责登记大厅的日常管理;负责业务范围内有关政策、法规的咨询、解释和宣传工作,做到一次性告知;协助做好档案传递工作。
(四)权籍调查股。承担全旗范围内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的实地查勘、权籍调查工作;承担权籍调查数据和测绘数据更新、入库和管理工作。承担不动产测绘成果的审核工作;承担不动产权登记资料与登记平台及其子平台的关联,解决数据(图形数据、属性数据)在平台中的正常运转;承担不动产登记平台数据更新;按照上级关于不动产权属、地籍调查办法和标准规范,指导乡镇、中介机构开展不动产登记权属调查工作。
(五)档案室。承担中心所有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负责档案资料对内对外利用工作;负责各类档案对外查询工作;负责各类档案资料、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的保管、统计、利用与规划工作;做好档案的安全保护与保密工作;按程序负责列入可销毁范围的纸质档案的销毁工作;负责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及各类登记的注销工作。
第五条 鄂温克族自治旗不动产调查登记中心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全面
第六条 鄂温克族自治旗不动产调查登记中心事业编制17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4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10名、工勤人员编制3名)。核定班子领导职数3名(1副科2正股),内设机构领导职数5名(5正)。
通讯地址:鄂温克族自治旗政务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 021100
工作电话: 0470-8980101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王琦
2、鄂温克族自治旗自然资源保护与发展中心
第一条 根据呼伦贝尔市委编委批准的《鄂温克族自治旗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旗委办公室、旗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鄂温克族自治旗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鄂温克族自治旗自然资源保护与发展中心为鄂温克族自治旗自然资源局所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副科级。
第三条 鄂温克族自治旗自然资源保护与发展中心贯彻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呼伦贝尔市委、鄂温克族自治旗委相关决策部署。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旗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调整等业务辅助工作;承担地质资料管理等业务辅助工作。
(二)承担全旗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管理等业务辅助工作。
(三)参与拟订全旗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承担全旗基础性地质勘查项目和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技术管理工作;承担全旗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勘查等辅助工作;协助开展地质灾害防治与监测;承担全旗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辅助性工作。
(四)承担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等业务辅助工作;协助开展矿产资源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参与拟订全旗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协助开展的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监测、评价与生态修复、绿色矿山建设、落实上级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实施等技术支撑工作;承担生态保护红线查询等服务工作。
(六)协助开展的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与修复、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复垦工程辅助性工作;负责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与修复、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复垦工程调查评价工作。
(七)承担耕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新、耕地质量分类等业务辅助工作。
(八)承担全旗地质遗迹保护的业务辅助工作,负责全旗地质遗迹保护的调查评价工作。
(九)承担局机关档案管理及利用、网络及终端运转保障和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全旗自然资源数据汇集、整合等工作。
(十)承担全旗土地储备动态监测工作。
(十一)承担自然资源利用和权益理论研究工作。
(十二)承担旗域内建设用地报批、城乡建设用地优化利用等辅助性工作。
(十三)承担旗域内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城乡土地分等定级与公示价格体系评估建设等工作。
(十四)承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统计、价值评估、核算及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等辅助性工作。
(十五)承担编制土地储备项目收支计划;承担土地储备项目库建设工作;开展土地储备项目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十六)承担储备土地前期开发、临时利用及管护工作。
(十七)承担全旗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各类专项规划编制等技术服务工作。
(十八)承担全旗国土空间规划调查工作;承担国土空间现状评估预警、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技术服务工作;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业务技术培训、指导等工作。
(十九)承担全旗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信息平台及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建设工作;承担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性审查、汇总服务工作。
(二十)承担全旗坐标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测量与设置,地形图与应用工作;承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二十一)承担国土空间规划、各类重点规划学术交流及科普教育服务工作。
(二十二)承担宣传鄂温克族自治旗城市发展历史、国土空间规划及各类重点项目规划工作;展示全旗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修复等成果。
(二十三)承担向社会公众开放展示服务的组织工作。
(二十四)承担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 鄂温克族自治旗自然资源保护与发展中心设5个内设机构,均为股级:
(一)办公室(档案室)。负责单位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文件运转、信息宣传、安全保密、财务、会务、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后勤保障等政务事务性工作。承担局机关档案管理、数字化及利用工作;承担全旗地质资料的统一汇交、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承担档案规范化管理与移交工作。
(二)信息技术办公室。为局机房、局机关终端设备、网络安全、门户网站的日常运行提供技术支撑;承担局机关“放管服”辅助性工作;承担行政审批综合服务系统管理与数据对接等技术支撑工作;参与金土工程建设;承担全旗矿产资源数据的汇集、整合。
(三)资源保护开发和资源监测室。承担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矿产资源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业务辅助工作;参与拟订、调整全旗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协助开展地质灾害防治与监测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管理等业务辅助工作;承担旗本级基础性、公益性地质矿产勘查及全旗基础性地质勘查项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日常管理的业务辅助工作;承担全旗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建设规划编制、政策落实、遴选等业务辅助工作;承担矿山地质环境及土地复垦、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与修复调查、监测、评价等业务辅助工作;承担全旗地质遗迹保护及调查评价等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全旗地下水环境监测辅助性工作;承担生态保护红线查询、监管、调整等辅助性工作。参与拟订全旗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承担主管部门开展的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和土地复垦项目等业务辅助工作;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实施等业务辅助工作。
(四)国土空间规划研究室。承担全旗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各类专项规划编制等业务辅助工作;承担国土空间现状评估预警、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工作;承担全旗国土空间规划基础性信息平台及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建设工作;承担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性审查、汇总工作;承担全旗坐标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测量与设置,地形图与应用工作;承担建设项目与规划审批相关技术服务等工作;承担旗域内建设用地报批、城乡建设用地优化利用等辅助性工作;承担旗域内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城乡土地分等定级与公示价格体系评估建设等工作。
(五)自然资源权益保护与土地储备股。负责全旗土地储备动态监测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利用和权益理论研究工作。承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统计、价值评估、核算及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等辅助性工作;承担编制土地储备项目收支计划;承担土地储备项目库建设工作;开展土地储备项目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的事务性工作。承担储备土地前期开发、临时利用及管护工作;承担拟供应地块的勘测定界,地价评估及成本核算等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土地储备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填报、年度土地储备名录更新申报工作。承担耕地保护监测、新增耕地复核确认、耕地质量分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与更新的业务辅助工作;承担土地征收、设施农业用地与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测监管的辅助性工作。
第五条 鄂温克族自治旗自然资源保护与发展中心党组织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全面
第六条 鄂温克族自治旗自然资源保护与发展中心事业编制47名(中心事业编制17名,10个分支机构事业编制30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12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33名、工勤人员编制2名。核定班子领导职数4名(1副科3正股),内设机构股级领导职数5名(5正)。
第七条 鄂温克族自治旗自然资源保护与发展中心设10个股级分支机构。自然资源所主要职责任务:承担辖区内自然资源调查、统计和土地动态监测、国土空间规划等辅助性工作;承担辖区内耕地保护等辅助性工作;承担辖区内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工作;承担主管部门开展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地质环境保护的辅助性工作;协助开展辖区内自然资源领域权属争议的协调工作。
(一)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嵯岗苏木自然资源所。核定事业编制3名,股级领导职数1名(1正)。
通讯地址: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嵯岗苏木人民政府办公楼
邮政编码: 021100
工作电话:+86 13848402755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郭军
(二)鄂温克族自治旗锡尼河西苏木自然资源所。核定事业编制3名,股级领导职数1名(1正)。
通讯地址:鄂温克族自治旗锡尼河西苏木人民政府办公楼
邮政编码: 021100
工作电话:0470-8931571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斯仁
(三)鄂温克族自治旗红花尔基镇自然资源所。核定事业编制2名,股级领导职数1名(1正)。
通讯地址:鄂温克族自治旗红花尔基镇人民政府办公楼
邮政编码: 021100
工作电话: +86 15048070777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金长明
(四)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自然资源所。核定事业编制3名,股级领导职数1名(1正)。
通讯地址: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人民政府办公楼
邮政编码: 021100
工作电话: 0470-8815774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春懿
(五)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河镇自然资源所。核定事业编制3名,股级领导职数1名(1正)。
通讯地址: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河镇自然资源所
邮政编码: 021100
工作电话:0470- 8715355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青格乐
(六)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自然资源所。核定事业编制5名,股级领导职数1名(1正)。
通讯地址: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自然资源所办公楼
邮政编码: 021100
工作电话:0470- 8604533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巴根
(七)鄂温克族自治旗锡尼河东苏木自然资源所。核定事业编制3名,股级领导职数1名(1正)。
通讯地址:鄂温克族自治旗锡尼河东苏木人民政府办公楼
邮政编码: 021100
工作电话: +86 13704709109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巴图卓日格
(八)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苏木自然资源所。核定事业编制3名,股级领导职数1名(1正)。
通讯地址: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苏木人民政府办公楼
邮政编码: 021100
工作电话: +86 15048070777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金长明
(九)鄂温克族自治旗辉苏木自然资源所。核定事业编制3名,股级领导职数1名(1正)。
通讯地址:鄂温克族自治旗辉苏木人民政府办公楼
邮政编码: 021100
工作电话:+86 13948095857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白玉山
(十)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塔拉达斡尔民族乡自然资源所。核定事业编制2名,股级领导职数1名(1正)。
通讯地址: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塔拉达斡尔民族乡人民政府办公楼
邮政编码: 021100
工作电话: 0470-8912222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武金柱
2021年3月25日
通讯地址: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索伦大街自然资源局办公楼
政务公开网址:https://www.ewenke.gov.cn/OpennessContent/showList/493/0/page_1.html
邮政编码: 021100
工作电话: 0470-8814690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李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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