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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鄂温克旗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二号)——单位基本情况 文号:
成文日期: 2020-06-01 发布日期: 2020-06-01
鄂温克旗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二号)——单位基本情况
发布时间:2020-06-01 来源:旗统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鄂温克旗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二号)

——单位基本情况

鄂温克旗统计局

鄂温克旗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4月26日

根据鄂温克旗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现将全旗单位的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公布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8年末,全旗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2136个,比2013年末(2013年是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1052个,增长97.05%;产业活动单位2702个,增加1236个,增长84.31%;个体经营户9164个(详见表2-1)。

表2-1 单位数与个体经营户数

单位数(个)比重(%)

一、法人单位2136100

    企业法人162776.17

    机关、事业法人27412.83

    社会团体994.63

其他法人1366.37

二、产业活动单位2702100

第二产业48617.99

第三产业221682.01

三、个体经营户9164100

第二产业4214.59

第三产业874395.41





2018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529个,占24.77%;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324个,占15.17%;建筑业229个,占10.72%。在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3736个,占40.7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790个,占19.53%;住宿和餐饮业1416个,占15.45%(详见表2-2)。

表2-2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个体经营户

数量(个)数量(个)比重(%)数量(个)比重(%)

合 计21361009164100


采矿业200.9410.01


制造业1768.241872.04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90.89----


建筑业22910.722232.43


批发和零售业52924.77373640.77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653.04179019.53


住宿和餐饮业401.87141615.45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311.45410.45


房地产业904.2190.1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979.221101.20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004.68170.19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80.8440.04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632.95129014.08


教育914.26840.92


卫生和社会工作371.73670.73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13.321892.06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32415.17----


  注:表中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及金融业企业单位数。









2018年末,全旗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1627个,比2013年末增加1144个,增长236.85%。其中,内资企业占99.88%,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0.12%。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0.49%,私营企业占89.00%(详见表2-3)。

表2-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单位数(个)比重(%)

合 计1627100

内资企业162599.88

 国有企业80.49

 集体企业50.31

 股份合作企业20.06

 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1599.72

 股份有限公司30.18

 私营企业144889.11

 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20.12

外商投资企业----





二、从业人员

2018年末,全旗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38150人,其中女性从业人员13031人。第二产业的从业人员为17349人,增加5727人,增长49.28%;第三产业的从业人员为20801人。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17840人,其中女性从业人员7851人。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业8020人,占21.02%;采矿业6769人,占17.7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6269人,占16.43%。在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7029人,占39.40%;住宿和餐饮业4178人,占23.42%;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2576人,占14.44%(详见表2-4)。

表2-4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人)
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人)




其中:女性
其中:女性

合 计3815013031178407851

采矿业676911132--

制造业131947150296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62691184----

建筑业301633855542

批发和零售业194584270293469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95751955366

住宿和餐饮业50831341782313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8216237

房地产业6652492113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52970220666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800265286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57425872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44321125761035

教育36842473198149

卫生和社会工作125387314584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584293376173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80203151----

  注:表中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及金融业企业从业人员。











三、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

2018年末,全旗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454.98亿元。其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占比为66.30%,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占比为33.70%。法人单位负债合计315.37亿元。其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占比为58.21%,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占比为41.79%。

2018年,全旗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实现营业收入162.78亿元。其中,第二产业营业收入占比为62.30%,第三产业营业收入占比为37.70%(详见表2-5)。

表2-5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

法人单位                                                    资产总计                                                    (亿元)法人单位                                                    负债合计                                                    (亿元)企业法人单位                                                    营业收入                                                    (亿元)

合 计454.98315.37162.78

采矿业58.7834.8415.58

制造业13.6510.674.40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203.08116.5365.45

建筑业26.2021.5715.99

批发和零售业19.6215.3951.26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7.182.821.34

住宿和餐饮业1.610.840.58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0.080.070.06

房地产业43.1140.033.38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0.8624.713.32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331.150.65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0.260.320.25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0.290.200.22

教育0.213.770.04

卫生和社会工作0.362.200.43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0.140.090.15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6.73--

注:表中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的单位数据。表中企业法人单位,包括机构类型为企业的法人单位,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法人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和基金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除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机构类型为其他组织机构的法人单位。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采矿业中的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法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负债和其他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受权使用)资产,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他法人等。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位于一个地点,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或组织的一部分。产业活动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或者支出等相关资料。

[3]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