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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鄂温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落实工作的通知 | 文号: | |
成文日期: | 2017-03-10 | 发布日期: | 2017-03-10 |
旗直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了39项中央指定地方实行行政许可事项,其中涉及旗政府各部门共计11项。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请各部门严格按照《决定》精神,切实做好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工作。
一、各部门权责清单中的行政权力同《决定》进行详细对比,梳理出需要取消的行政权力。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第208号令)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程序向旗政府提出申请,提交调整的行政权力内容、设定依据、实施机构、运行程序等材料。由旗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旗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行政权力清单。
二、各部门按照《决定》的要求,做好事中事后的监管措施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切实提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各相关部门务于2017年3月14日前将对比结果书面反馈至旗政府法制办,涉及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部门同时报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和衔接落实情况。
联系人:孙宁,联系电话:8815400,邮箱:ewkfzb@163.com。
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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