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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鄂温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温克旗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 文号: | 鄂政办字〔2018〕115号 |
成文日期: | 2018-10-22 | 发布日期: | 2018-10-22 |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旗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稳步推进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将《鄂温克旗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温克旗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为全面开展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稳步推进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农业农村部等九部委《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稳步推进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8〕8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等九厅局联合下发《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内农牧法发〔2018〕69号),以及呼伦贝尔市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明晰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为重点,全面清查核实集体各类资产,摸清家底,健全制度,防止资产流失,为深化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村牧区集体资产,发展新型集体经济,增加牧民收入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筹考虑历史原因和现实情况,明确集体资产产权归属,确保集体资产的完整性,维护牧民财产权益。坚持有序推进合理合法,严格按照清产核资工作步骤及程序,先将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现状摸清查实、记录在册,对有需要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政策、财经纪律和村会计制度,确保清查核实结果真实准确。坚持牧民群众充分参与,严格执行民主程序,依靠和发动群众,组织牧民参与,接受牧民监督,清查结果进行公示公开,得到全体牧民群众认可。
二、清产核资对象和范围
(一)清产核资对象
苏木乡镇、嘎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未建立嘎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代行其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小组;嘎查村撤村建居后代行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已进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持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
(二)清产核资范围
牧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牧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三、清产核资目标任务
(一)全面清查核实集体资产。通过全面清查核实集体所有的经营性、非经营性和资源性资产,查实集体资产的存量、结构、价值、分布情况;清理核查资产、资源的使用、承包租赁、合同签订和管理情况,做到账证、账据、账实、账账、账表五相符。
(二)界定集体资产产权归属。通过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权属界定,理顺产权关系,明确管理主体,依法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对权属不清的、不同层次的集体经济组织要依法明晰产权归属,做到权属明确、现状清楚。
(三)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通过依法对集体资产分类登记造册,实行台账管理。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各项管理制度,全面加强集体资产管理和监督,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和资源浪费,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和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四)加强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依托农业农村部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将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纳入平台管理,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机制,推动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四、清产核资工作进度安排
全旗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自2018年开始,力争2019年6月底前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2018年10月底前为准备阶段,2019年3月底前为实施阶段,2019年6月底前为总结和制度建设阶段。
(一)准备阶段(2018年10月底前)
各苏木乡镇、嘎查村成立清产核资工作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梳理细化工作任务。切实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为顺利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奠定基础。
(二)实施阶段 (2019年6月底前)
按照清查登记、价值评估、权属界定、公示确认、账目调整、建立台账、审核备案、逐级汇总、纳入平台管理等工作程序和流程,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2018年底80%的嘎查村完成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2019年6月底前全旗基本完成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各将苏木乡镇、嘎查村、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清查登记相关汇总表以嘎查为起报单位,苏木乡镇汇总上报旗农牧业部门,同时上报清产核资工作总结报告。
(三)总结阶段(2019年12月底前)
以苏木乡镇为单位,按照苏木乡镇自查、旗农牧部门核验、市农牧业部门抽验的方式,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逐级检查验收。旗农牧部门对各苏木乡镇上报的清产核资数据进行校验、审核、汇总,通过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上报自治区,并上报全旗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总结报告。
五、清产核资程序和步骤
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以2017年12月31日为登记时点,按照清查登记、价值评估、权属界定、公示确认、账目调整、建立台账、审核备案、逐级汇总、纳入平台管理等程序和步骤进行,重点把握清查核实、明确产权、健全制度、平台建设等四个关键环节。
(一)清查登记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统一要求,对集体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账外资产资源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并逐一填写相应的清查登记明细表,同时梳理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协议、合同、整理债权债务发生的有关书面证明资料。做到清查范围彻底、登记内容规范。资源性资产清查要与土地、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森林资源档案等,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的清查要以会计账目为依据,账内账外相结合,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以物对账,以账查物,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查清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对清查中遇到的问题,按照尊重历史与民主决策的原则,集体研究处理;对损毁报废、有账无物的不实资产、需要核销的债权债务,由嘎查村级清产核资工作小组拟定处置意见,填写核销申报表,经公示无异后,上报苏木乡镇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审核批复。
(二)价值评估
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未纳入会计核算或无原始凭证的资产要进行资产估价。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中,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可以进行价值重估。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需经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一般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开展,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民主讨论确定估价方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多估、少估和处置资产。确有需要的,可以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其结果需经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民主表决通过。
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最终结果、估价方法及相关资料,作为记账凭证入账,并报苏木乡镇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或代行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部门备案。
(三)权属界定
根据集体资产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将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苏木乡镇、嘎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确权,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线。对于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要把所有权确到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对由政府拨款和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个人投入等混合所有制方式形成的资产,按各方出资比例或约定的股权比例确认所有权。对权属不清、存在争议的资产、资源,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可通过协商解决,由嘎查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拟定处理意见,经公示,群众认可的权属暂时予以登记,同时填制集体资产权属界定申报表,上报苏木乡镇和旗市区清产核资工作机构协商处理,待权属明了后,再作调整。对协商不成的,可列为待界定资产,也可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由旗级政府组织实施。
(四)公示确认
将所有清查核实的数据成果进行公示确认,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苏木乡镇、嘎查村、组要安排工作人员,接待牧民群众的咨询和反映。对公示过程中,牧民群众提出的异议,工作人员要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核查不清或有争议的资金、资产和资源,不得进入确认程序,应上报苏木乡镇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协调处理。公示期满后,对没有争议的资产,由嘎查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依法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代表讨论通过,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的数据结果。整个公示确认要做到内容全面,程序合法。
(五)账目调整
清产核资中发现的账款不符、账实不符、账证不符等问题,要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程序,及时进行账目调整处理。核实资产的实际占用量,形成核实后重新确定的集体资产价值总额,做到调账正确,核实准确。
(六)建立台账
经过确认后的各类资产,按照资产类别分类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实行台账管理。要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如实登记和及时记录各类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建立资产保管制度,明确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以及责任主体等;建立资产使用制度,明确资产发包、租赁等经营行为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实行公开协商或招投标,强化经济合同管理,清理纠正不合法、不合理的合同;建立资产处置制度,明确资产处置流程,规范收益分配管理。建立健全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各苏木乡镇以后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及时掌握资产变动情况,将清查结果上报各旗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
(七)审核备案
苏木乡镇、嘎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确认后的数据结果、按照资产归属,由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盖章,上报苏木乡镇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进行校验审核,确认无误后,一式三份,分别在旗农牧业部门、苏木乡镇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或代行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部门备案,嘎查村存档。
(八)逐级汇总
苏木乡镇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将校验无误的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按照资产归属,分别形成苏木乡镇、嘎查村、组三级《资产负债汇总表》、《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经营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和《待界定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确认无误后,以苏木乡镇为单位,报送旗农牧业部门;旗农牧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清产核资数据审核,确认无误后报送市农牧业部门;市农牧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全市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数据的最终审核,确认无误后报自治区农牧业厅再审。
(九)纳入平台
依托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录入、校验、审核清产核资数据,将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结果纳入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系统,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是推进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各苏木乡镇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统一安排部署,落实主体责任,层层抓好落实,确保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质量和进度。按照农业农村部和自治区政府的部署要求,建立市全面负责、旗监督指导、苏木乡镇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成立由旗农牧业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局、教育局、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卫生计生委、体育局组成的鄂温克旗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指导组,负责指导全旗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各苏木乡镇按照要求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嘎查村成立由嘎查村党组织或村委会成员、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嘎查村会计(报账员)、党员代表、嘎查村民代表等组成的嘎查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嘎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工作细则等配套文件,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清查内容、清查方法、时间进度及人员分工等,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与牧民的关系,资产所有权与管护费用承担主体的关系,不良债务核销与集体资产真实完整准确的关系,确保农村牧区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任务分工,落实责任和措施,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共同做好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农牧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资产和经营性项目向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移交,同时做好经费保障,将清产核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国土资源、水利、林业、教育、文化、卫生计生、体育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集体建设用地、“四荒”地、林地等资源的数据提供和教育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卫生设施的产权归属问题协调处置等相关工作;档案部门负责指导有关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将工作进度、经验做法和有关问题向上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汇报。
(三)加强宣传培训。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各苏木乡镇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会议和印发宣传标语单册等形式,广泛进行宣传动员,使广大牧民群众充分了解本轮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主要任务,支持配合清产核资工作顺利开展。按照自治区的培训要求,对参加清产核资工作人员进行分阶段、分层次的业务培训,重点培训苏木乡镇、嘎查村清产核资工作人员,做到参与清产核资工作的人员熟练掌握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政策和业务知识,把准工作目标和任务,确保清产核资工作不偏离、不走样。
(四)加强督查指导。各苏木乡镇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要在清产核资的各个环节,深入各嘎查村、组,加强督查指导,重点督查工作部署、实施进展、存在问题等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遇到政策把握不准以及有关重大紧急事项等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涉及清产核资的群众举报和来信来访,要及时受理,稳妥处置。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和群众来访,要向上级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报告,并及时处置,确保清产核资工作稳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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