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公报 > 2018年第5期 > 政府办公室文件
索引号: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机构: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鄂温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温克族自治旗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 鄂政办字〔2018〕119号
成文日期: 2018-10-26 发布日期: 2018-10-26

鄂温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温克族自治旗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26 10:54 来源: 浏览:7570次
【字体大小:

巴彦托海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经旗政府同意,现将《鄂温克族自治旗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鄂温克族自治旗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方案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相关要求,为持续改善全旗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相关定义

(一)禁燃区是指旗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旗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高污染燃料类型

根据生态环境部划分高污染燃料的有关规定,禁燃区禁止使用的高污染燃料主要指非车船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1.原(散)煤、洗选煤、型煤、煤矸石、煤泥、煤焦油、燃料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等)、石油焦及各种可燃废物等。

2.硫含量大于0.50%、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和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公斤)。

3.硫含量大于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大于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公斤)。

4.树木、木材、板材、秸秆、锯末、稻壳、蔗渣及其他任何未经加工成形的各类生物质(生物质气化除外)。

5.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划定范围

巴彦托海镇建成区,瑟宾街以北,红花尓基街、和谐家园以南,西外环路以东、沿河路以西形成的合围区域。禁燃区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由城镇建成区和规划建成区逐步向周边具备条件的嘎查、社区延伸。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在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和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

(三)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在2018年12月31前,拆除或者改用管道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在不具备使用清洁能源条件的区域,可使用配备专用锅炉和除尘装置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在拆除或改造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禁燃区内现有高污染燃料设施涉及范围

1.除集中供热企业外,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餐饮服务业等个体工商户。

2.使用10吨/时及以下锅炉的工业企业。

3.使用高污染燃料用于生产生活的个人。

四、责任分工

旗环保局:负责拟定禁燃区划定工作通告,总体协调各部门联合开展工作,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进行查处。

旗经信局:负责督促禁燃区范围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企业改用清洁能源。

旗公安局:负责对构成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依法及时立案侦查。负责禁燃区内取缔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中的维稳工作。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查处禁燃区范围内使用、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炉灶等设施的商户予以取缔,严厉打击违规销售高污染燃料行为。

旗住建局:负责禁燃区内居民住户使用散煤及其他高污染燃料的综合治理,扩大集中供热面积,推动冬季清洁取暖工作。

旗综合执法局:负责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10蒸吨及以下小锅炉拆除工作和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非固定经营场所的营查处工作。

巴彦托海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工作。建立相关组织机构,落实工作经费,制定辖区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资料收集保管工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