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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鄂温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温克族自治旗2018年历史遗留无主矿山及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通知 | 文号: | 鄂政办字〔2018〕55号 |
成文日期: | 2018-06-07 | 发布日期: | 2018-06-07 |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
经旗政府同意,现将《鄂温克族自治旗2018年历史遗留无主矿山及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鄂温克族自治旗2018年历史遗留无主矿山及
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
为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加快我旗历史遗留无主矿山及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确保中央巡视“回头看”、中央环保督察和自治区巡视反馈意见全面整改到位,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深入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加大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力度,逐步改善矿山生态环境,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矿山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实现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努力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二、重点任务
对2017年度上报中央环保督察的《历史遗留无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计划表》第二期计划治理15处废弃矿山及历史遗留无主矿山,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挑选出12处历史遗留无主矿山纳入到旗政府2018年度治理计划中。根据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成果数据,将自然保护区及主要公路干线可视范围内16处历史遗留矿山列入2018年度治理计划中。 2018年度共计28处废弃矿山及历史遗留无主矿山列入恢复治理,共计治理面积33.415公顷。合计治理费用初步概算2505.02万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史遗留无主矿山及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相关苏木乡镇政府和旗财政、环保、国土、林业、农牧业、水务、交通等有关部门要把此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远性,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进我旗历史遗留无主矿山及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二)明确工作职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相关苏木乡镇政府作为本辖区史遗留无主矿山及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积极组织开展治理工作,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旗国土局负责史遗留无主矿山及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协调、指导、督促,对苏木乡镇恢复治理工作进行业务支持、技术指导,并积极申请矿山地质环境项目,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支持。其它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主动配合做好恢复治理相关工作。
(三)加强督促检查。旗政府督查室要定期不定期对有关苏木乡镇和职能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和履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进行通报,建立常态化的督查机制。对不能认真履职尽责、工作不力,不能按年度目标要求完成恢复治理任务的苏木乡镇和职能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确保此项工作有序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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