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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关于公布《鄂温克旗本级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及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 | 文号: | 鄂政办发〔2021〕3号 |
成文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日期: | 2021-05-07 |
关于公布《鄂温克旗本级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及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51号)要求,拟定旗本级保留证明事项及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现予以公布。
一、对公布目录清单之外的证明事项,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再行要求办事人提供,开具证明单位也不再开具(区域外单位确实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的,本着方便办事人的原则予以出具)。各部门要制定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制定失信惩治措施,切实加大信息共享力度,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核验、主动调查、告知承诺等方式,确保监督责任落实到位。
二、为方便社会监督,可通过电子邮箱或电话等方式对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提出反馈意见。认为该部门在办理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中,仍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可提出意见。电子邮件地址:ewkfzb@163.com,电话:0470-8812028
三、此次公布证明事项清单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法律、法规相关事项调整和实际情况的变化等进行动态调整。
此通知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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