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公报 > 2018年第5期 > 政府办公室文件
索引号: 111521280116193789/202207-00021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机构: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鄂政办发〔2018〕9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7-12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12 15:36 来源:旗政办 浏览:5092次
【字体大小: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方案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8〕21号)文件精神,为全面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全旗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的精准度,充分发挥扶贫资金效益,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定不移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统领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以强烈的“四个意识”,逐项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科学完善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政策,改进提高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全旗扶贫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确保资金用在刀刃上,发挥扶贫资金最大使用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现行标准。各相关部门和苏木乡镇严格按照上级和旗委、政府关于落实“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的内涵要求,确定扶贫对象、制定帮扶措施、考核脱贫成果,既不擅自降低标准、影响质量,也不随意拔高标准、调高胃口。

坚持权责统一。旗扶贫、发改、财政、农牧、林业、民宗等部门严格按各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权限,做好扶贫资金项目的申报、落实、监督、绩效等职责。

坚持精准施策。各相关部门和苏木乡镇严格按照上级及旗党委、政府关于“扶贫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要求,切实将扶贫资金投向因户施策,因人施法。

三、进一步完善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政策

(一)加大对我旗丧失劳动能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的低保兜底力度。按照上级要求,针对我旗关于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老弱病残等丧失劳动能力、无自我发展能力的贫困人口相关政策,要进一步加大低保兜底力度。旗民政、扶贫等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要求,深入开展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宣传。对苏木乡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申请低保的,要及时受理审核,符合低保条件的要按程序时间要求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

(二)及时落实上级扶贫资金,解决脱贫攻坚、实现“两个确保”目标过程中的突出问题。按照上级部署,自治区将调整安排部分资金切块下达到贫困旗县,待资金下达后,旗扶贫、发改、财政、农牧、林业、民宗等部门及各苏木乡镇要严格按自治区要求下达资金,结合旗委、政府脱贫攻坚工作安排,对标对表“两不愁、三保障”要求,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并做好易返贫群体的防止返贫工作,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确保如期实现“现行标准下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实现脱贫”,确保我旗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四、进一步健全扶贫资金投入使用机制

(一)科学、合理、精准安排脱贫攻坚资金预算力度。根据旗委、政府脱贫攻坚工作整体部署,结合我旗脱贫攻坚工作任务的不断深入推进,贫困人口规模逐渐减少。旗财政和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减贫任务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资金需求,坚持脱贫不脱政策,要切实加强资金保障。结合我旗扶贫工作实际,在年度合理安排扶贫资金预算。旗扶贫、农牧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农牧产业扶贫基金的引导作用,撬动金融及社会资本,进一步加快与各苏木乡镇项目对接,实行市场化选择和运作,形成脱贫攻坚资金多渠道、多样化投入格局。

(二)严格执行财政扶贫资金预算拨付时限。按照《预算法》对专项转移资金下达的时限规定,旗财政在收到上级下达专项扶贫资金指标文件后(未明确项目的),要在30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部门和苏木乡镇。旗扶贫、发改、民宗、农牧、林业等相关部门、在收到上级下达专项扶贫资金批复和指标文件后,在履行旗政府相关资金申请拨付程序后,及时向旗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在资金到达后,按项目要求时效内及时实施、分配。

(三)严格执行扶贫项目资金拨付要求。所有上级下达及旗级安排扶贫项目资金要按照建设工程相关管理办法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按项目、分进度拨款,进行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审计后,除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外,资金全部拨付到位,不得拖欠项目工程款。

旗发改、农牧、国土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扶贫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推进“多评(审、规)合一”、“多图联审”改革,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完善相关的办法,简化审批手续。

五、进一步夯实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基础

(一)指导和督促加快旗级扶贫项目库建设。认真落实旗委、政府关于抓扶贫的安排部署,扶贫、发改、农牧、民宗、林业、水务、住建等相关部门要提前谋划旗脱贫项目,制定脱贫攻坚(2018—2020年)三年行动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尽快完成项目库建设。旗扶贫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在每年第四季度提前确定下一年度重点扶贫任务和项目,将任务和资金细化到部门或单位。各相关部门和苏门乡镇要严格实施项目,严格履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

(二)建立扶贫资金动态实时监控机制。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针对资金滞留、闲置及超时限分配问题,建立扶贫资金动态监控机制,形成所有用于脱贫攻坚的资金总台账,并依托国库信息系统及其他技术手段开展动态监控,实时了解各部门、各苏木乡镇、各类资金的安排拨付和支付情况,了解项目实施进展、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合理设置预警指标,及时发现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跟踪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打通扶贫资金“最后一公里”监管。

(三)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绩效评价体系。旗扶贫、发改、民宗、农牧、林业、财政等部门要结合扶贫资金管理新要求,推动扶贫资金监管由重事后向重事前事中转变,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建立与预算安排挂钩、向旗政府报告、评价结果公开,依结果问责机制,强化对脱贫攻坚成效考核。 

六、进一步推进统筹整合涉农涉牧资金

(一)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整合。我旗作为自治区级贫困旗县,旗扶贫、财政、发改、农牧、林业、民宗等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贫困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01号)资金整合范围要求,整合各类上级下达和旗本级安排的涉农涉牧资金,统筹整合资金要严格在农牧生产发展和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安排支出。

(二)强化整合资金预算管理。旗扶贫、发改、民宗、农牧、林业、财政等部门要详细区分上级下达和旗本级安排的各类资金,并详细记录预算指标来源及相关帐务处理。旗财政、扶贫要根据报备的整合实施方案安排预算和支出,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规范做好预算调整工作。旗财政部门将调整后的预算下达给实际使用单位,按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

(三)科学推进资金整合落地实施。旗扶贫、发改、民宗、农牧、林业、财政等部门要切实抓好整合方案编制,按照旗委、政府工作部署,瞄准年度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排出轻重缓急,优先保障贫困人口直接受益的产业发展资金需求,切实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根据资金实际投向明确每个项目的责任部门或项目实施主体。责任部门对整合支出进度及使用绩效承担主体责任,要切实强化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

七、进一步加大扶贫资金监管力度

(一)规范扶贫资金使用范围。旗扶贫、发改、林业、民宗等相关部门对中央财政安排的扶贫资金,要严格执行《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农规〔2017〕11号)文件规定的使用原则和支出范围。对自治区及以下和旗本级财政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以奖代补资金以及其他扶贫资金,按照职责权限除用于旗贫困嘎查产业发展和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外,可用于脱贫攻坚最急需、最薄弱的环节。

按上级要求,中央和自治区下达的扶贫资金不得用于旗融资平台注资,不得用于偿还“十个全覆盖”等政府债务,不得用于为贫困户购买商业保险,不得注入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没有建立利益联接机制的经营主体。

旗扶贫、金融办等相关部门要将上级下达金融扶贫资金准确聚焦建档立卡贫困户,明确旗政府、银行承担风险的分担比例,不得将上级下达金融扶贫资金用于政府担保金,不得借扶贫之名,支持与脱贫无关的龙头企业,或支持未与贫困人口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的企业及牧民合作社。

(二)进一步明晰扶贫等业务部门与财政部门职责。旗扶贫、发改、民宗、农牧、林业等部门根据扶贫任务和目标,会同财政部门拟定财政扶贫资金各支出方向分配方案,旗扶贫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报旗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旗财政部门根据审定的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旗扶贫、发改、民宗、农牧、林业等部门负责本行业扶贫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项目库建设、监督检查等,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管理责任。项目库建设由旗扶贫办统一管理,发改、民宗、农牧、林业等相关部门定期向扶贫部门申报扶贫项目、资金渠道额度和建设地点。扶贫部门将各部门上报项目提交旗政府审议并确定项目整合方案后,由各部门按职责落实项目建设。旗财政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会同旗扶贫等部门指导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绩效考评,加强资金监管。

(三)全面落实公告公示制度。进一步健全公告公示制度。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各苏木乡镇、嘎查两级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要一律公告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财政及扶贫、发改、农牧、民宗、住建等相关部门资金管理部门要将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厉查处违纪违法行为。旗纪委监委、扶贫、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要通过开展扶贫资金专项检查、建立扶贫领域负面清单、黑名单制度和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等,紧紧围绕旗脱贫攻坚工作部署,重点查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侵占、挥霍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旗扶贫资金分配、管理部门和项目使用、实施主体要认真配合旗纪委监察委抓好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整治,对违纪违规案件,从严从快,加大查处力度。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