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1280116193789/202207-00038 | 组配分类: | 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温克族自治旗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涉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号: | 鄂政办发〔2018〕10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07-14 |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鄂温克族自治旗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涉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涉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旗县涉农涉牧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内扶办发〔2018〕10号)文件精神,为优化全旗财政涉农涉牧资金供给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全旗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整合涉农涉牧资金使用管理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建立“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激发我旗内生动力,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集中财力实现鄂温克族自治旗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目标。
第三条 统筹整合涉农涉牧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权责匹配、创新机制、精准使用、提高效益、加强监管的原则,构建覆盖统筹整合涉农涉牧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资金拨付、投资评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的统筹整合涉农涉牧资金管理机制。
第四条 在旗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财政涉农涉牧项目资金整合部门协调机制,从项目规划、申报环节加强统筹。统筹安排全旗财政涉农项目资金整合工作,制定全旗财政涉农项目资金整合工作方案;组织召开财政涉农涉牧项目资金整合联席会议,协调各部门工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组织编制整合工作规划;依据制定的规划,审查各项目单位所申报项目的实施范围及变更事项;组织检查、考评及奖惩。
实行旗级负责、财政协调、部门指导、苏木乡镇负责具体实施制度。旗财政局会同扶贫办、发改局等部门负责财政涉农项目资金整合、分配使用管理工作,旗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预算和划拨、监督项目执行和资金安全运行工作;旗扶贫办、发改局会同农牧、林业、水务、交通、教育、卫计、民政、人社、住建等部门和各相关苏木乡镇,加强统筹协调和衔接平衡,搞好项目的整体布局与通盘谋划,并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分别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组织实施、技术指导、运行落实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旗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全程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统筹整合涉农涉牧资金范围包括财政预算资金、自治区级纳入涉农涉牧资金统筹整合试点的资金、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国家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贷款、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用于支持贫困嘎查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人口脱贫增收等方面的资金。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政府基金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
(二)自治区级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的资金。自治区级相应的配套资金全部纳入整合范围。自治区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是自治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嘎查生产生活基础设施、产业发展、部分嘎查社会事业发展和生态环保方面的资金,在优先保证试点任务圆满完成的基础上,将属试点类的项目资金纳入统筹整合范围。
上述纳入统筹整合的试点资金,由旗政府统筹用于脱贫攻坚工程,主管部门不得限定具体用途或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资金,不得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用于脱贫攻坚以外的支出。
(三)地方政府债券。国务院授权自治区级人民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于扶贫的资金。
(四)专项建设资金。发改部门通过向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国家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融资筹措的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专项建设资金。
(五)融资资金。自治区扶贫搬迁投资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筹措的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政策性贷款;向其他金融机构筹措的专项融资贷款;旗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向自治区扶贫搬迁公司等机构融入的用于扶贫方面的资金。
(六)社会捐赠资金。社会各界捐赠用于扶贫的非定向捐赠资金。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统筹整合涉农涉牧资金预算安排的原则是根据渠道不变、精准使用的要求,严格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脱贫目标走、目标跟着脱贫对象走,依据脱贫攻坚规划和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的要求安排使用资金。
第七条 旗财政年度预算要优先保证脱贫攻坚投入。攻坚期内,旗财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根据脱贫攻坚规划编制分年度、分苏木乡镇的扶贫资金安排计划书,旗财政依据计划书和当年财力情况编制分苏木乡镇的年度脱贫攻坚预算方案。将本级安排、上级补助、债券资金、结转结余资金、社会捐赠等扶贫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其中,上级提前下达资金要全部编入年初预算;执行中,收到上级新增补助资金要及时调整支出预算;收到债券资金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旗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纳入预算管理。
第八条 旗财政部门编制的年度扶贫资金预算要细化到具体支出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增强预算可执行性。
第四章 指标下达
第九条 年度预算经旗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旗财政部门要在20个工作日内将扶贫资金预算指标下达到各苏木乡镇,同时,将整合资金所涉及的项目和金额通知到主管部门。
第十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旗财政收到上级扶贫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文件5日内要通知到主管部门和旗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主管部门和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在15日内提出分配意见书面反馈旗财政,旗财政在接到分配意见后10日内审核并分配下达到各苏木乡镇。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预算安排的统筹整合涉农涉牧资金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报账制。非预算安排的统筹整合涉农涉牧资金应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年度扶贫资金预算指标下达后,旗财政根据各苏木乡镇扶贫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各苏木乡镇财政所。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苏木乡镇财政直接支付。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报账,苏木乡镇初审后提出支付意见,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报项目主管部门严格审核报账依据并明确拨付意见。苏木乡镇根据主管部门意见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或相关供应商。严禁设立扶贫资金支出过渡户或将资金划拨主管部门,严禁提取和支付现金。
第十三条 涉及贫困人口个人的补助类资金应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据实审核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内容,并及时报旗财政部门。旗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核拨到个人账户,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十四条 旗财政部门对苏木乡镇统筹整合涉农涉牧资金支出实行动态监控管理,建立统筹整合涉农涉牧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全程监控统筹整合涉农资金运行,包括资金下达、账户管理、用款计划、资金支付等环节,实时监控资金运行情况,规范项目单位支出行为,加快项目支出进度,保证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运行。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旗扶贫办要结合实际,认真筛选、提前论证评审扶贫项目。在项目入库前,扶贫办要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对申报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论证具备实施条件的扶贫项目,要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储备并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扶贫项目前置审核、提前论证、储备充分、动态调整,实现由“资金等项目”向“项目等资金”转变,确保资金不滞留。
第十六条 扶贫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信息要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广告,增强透明度。要根据项目特点依法确定采购方式,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招标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中标成交结果,签订的合同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扶贫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项目实施单位要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并将合同文本报扶贫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工程行业规范、建设标准和定额。扶贫资金用于农场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
第十九条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组织初验,并于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苏木乡镇和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须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要加强合同履约验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验收邀请服务对象代表参与。
第二十条 旗财政要合理安排扶贫项目管理经费,保证相关部门工作开展需要。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不得从扶贫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旗政府运用统筹整合资金实施的脱贫攻坚项目报市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已经备案项目不得擅自调整,执行中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项目调整的,由旗政府按照原程序进行报备。
第七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全面加强统筹整合涉农涉牧资金分配使用的审计监督。旗审计部门应对重点扶贫项目实行跟踪审计,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结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统筹整合涉农涉牧资金使用管理全程公开公示制度。旗有关部门应将涉农涉牧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旗政府应将统筹整合资金的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在旗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嘎查到户资金要在项目所在行政嘎查进行公示公告,期限不少于10天。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建立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资金规范使用为重点的统筹整合涉农涉牧资金绩效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设置考评指标,规范考评程序,严格组织实施,强化成果运用,发挥正向激励作用,优化统筹整合涉农涉牧资金分配机制,提高统筹整合涉农涉牧资金配置效率。
第二十五条 旗财政部门会同发改、扶贫等部门对统筹整合涉农涉牧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价。主要对旗脱贫规划制定、统筹整合涉农涉牧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项目库建设和实施管理、统筹整合资金责任落实以及脱贫成效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全程落实统筹整合涉农涉牧资金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发生以下事项的,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
1.对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仍限定具体用途、不按规定下放审批权限,影响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工作的;
2.未按要求及时提出统筹整合涉农涉牧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下达的;
3.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工作不充分等影响扶贫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4.负有招标投标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未按照招标投标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5.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统筹整合涉农涉牧资金支付的;
6.审批扶贫项目时,未充分论证、不按规定批复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统筹整合涉农涉牧资金支付的。
(二)发生以下事项的,扶贫部门为责任主体:
1.指导不力、贫困人口识别不精准造成相关补助发放错误的;
2.未按规定建设扶贫项目库的;
3.未按要求及时提出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下达的;
4.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扶贫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5.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支付的;
6.审批扶贫项目时,未充分论证、不按规定批复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支付的;
7、项目按工期应实行县级报账制,未按规定实行的。
(三)发生以下事项的,财政部门为责任主体:
1.收到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后财政部门未按规定的规模、时间下达或支付资金的;
2.财政部门直接向主管部门划转资金或未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发放个人补助资金的;
3.财政部门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发生以下事项的,苏木乡镇政府为责任主体:
1.贫困人口识别不准确的;
2.将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用于脱贫攻坚规划以外支出的;
3.不按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造成资金浪费的;
4.擅自调整项目、不按规定程序报备脱贫攻坚实施调整计划的。
(五)发生以下事项的,项目实施单位为责任主体:
1.虚报项目套取、骗取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的;
2.未按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
3.挪用统筹整合涉农涉牧资金的;
4.在实施过程中,不按行业规范、建设标准执行造成浪费的;
5.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或项目建设内容的;
6.不及时组织验收的、竣工决算验收手续不完备等,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7.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不按规定及时提供报账资料等影响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本办法由旗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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