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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中共鄂温克族自治旗委员会办公室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鄂温克族自治旗苏木乡镇职责准入制度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7-28

中共鄂温克族自治旗委员会办公室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鄂温克族自治旗苏木乡镇职责准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28 10:49 来源:旗政办 浏览:299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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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乡镇党委、政府,旗直各部、委、办、局和各人民团体,旗直属各事业单位:

《鄂温克族自治旗苏木乡镇职责准入制度》已经旗委、旗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鄂温克族自治旗委员会办公室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7日       

鄂温克族自治旗苏木乡镇职责准入制度

为进一步明确苏木乡镇职责定位,厘清旗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与苏木乡镇的职责关系,规范基层属地管理责任,切实为基层减负增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9〕22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职责准入,是指除《鄂温克族自治旗苏木乡镇职责任务清单》(以下简称“《职责任务清单》”)《鄂温克族自治旗苏木乡镇权责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鄂温克族自治旗部门和苏木乡镇共同承担事项责任清单》(以下简称“《共同承担事项责任清单》”)外,确需苏木乡镇承担的旗相关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及阶段性、临时性职责事项。职责准入事项均应经审核批准后,交由苏木乡镇承担。

第二条苏木乡镇职责准入应按照依法依规、严格程序、动态调整、强化保障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未经旗委和旗政府统一部署,旗相关职能部门不得以部门、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等名义擅自将已明确由旗本级承担的职责任务交由苏木乡镇承担。

第四条推动苏木乡镇职责准入工作与苏木乡镇职责任务清单、权责清单、共同承担事项责任清单等方面衔接。对已列入《职责任务清单》《权责清单》的事项,苏木乡镇应认真抓好落实。列入《共同承担事项责任清单》范围,属于苏木乡镇依法承担主体责任或配合责任的事项,要依法履行职责事项。旗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苏木乡镇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五条 未列入《职责任务清单》《权责清单》《共同承担事项责任清单》范围内,但确需旗相关职能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及阶段性、临时性职责事项委托或交由苏木乡镇承担的,旗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作出专项说明,明确工作内容、主体责任、配合责任、办事流程、完成时限、保障措施等,并书面征求苏木乡镇的意见,形成协商意见,协商一致后,填写《交办事项准入申报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向苏木乡镇职责准入工作联席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苏木乡镇职责准入工作联席会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事项,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对符合准入条件的旗相关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提出审核意见报旗人民政府研究,旗人民政府同意准入的行政事务,报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阶段性、临时性职责事项,由旗委和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旗相关职能部门向苏木乡镇交办事项依据确实充分,属于临时性、阶段性任务,且情况紧急的,由旗相关职能部门直接向苏木乡镇职责准入工作联席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旗委和旗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经批准准入的事项,旗相关职能部门持《交办事项准入申报审批表》与苏木乡镇联系,苏木乡镇协助落实。旗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为苏木乡镇提供必要的经费、技术条件以及业务培训等保障措施,明确工作内容、主体责任、配合责任、办事流程、完成时限等具体要求。

第九条 准入事项的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准入事项完成或发生变化不适宜继续由苏木乡镇负责的,苏木乡镇应及时向旗相关职能部门申请退出,书面告知相关各方,并向苏木乡镇职责准入工作联席会备案。

第十一条  因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或政策变化,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转为常态化工作,属于苏木乡镇责任的,应当及时进行动态调整,纳入苏木乡镇职责任务清单。

第十二条 旗相关职能部门应充分考虑苏木乡镇承接能力,尊重苏木乡镇意见,不得以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指标、考核验收、硬性指派等方式,将工作责任转嫁苏木乡镇承担。

第十三条 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中共鄂温克族自治旗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2022年12月30日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温克族自治旗苏木乡镇职责准入制度〉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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