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1280116193789/202312-00007 | 组配分类: | 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温克族自治旗推进“飞地经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号: | 鄂政办发〔2023〕20号 |
成文日期: | 2023-12-05 | 发布日期: | 2023-12-05 |
鄂政办发〔2023〕20号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鄂温克族自治旗推进“飞地经济”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驻旗有关单位:
为创建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招商项目聚合平台,做实“飞地经济”,根据《关于促进“飞地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呼政办发〔2022〕28号)和《呼伦贝尔市推进“飞地经济”工作实施方案》(呼政办发〔2023〕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了《鄂温克族自治旗推进“飞地经济”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此通知
2023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鄂温克族自治旗推进“飞地经济”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地区〔2017〕92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9〕21 号)、《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全面加强全区工业园区管理的意见》(内工信园区字〔2022〕428号)、《关于促进“飞地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呼政办发〔2022〕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鄂温克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落实“五大任务”、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五次、六次全会以及市委五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聚焦推动“五大行动计划”,按照呼伦贝尔市招商引资和优化营商环境暨重点项目推进落实会议部署要求,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对鄂温克旗“飞地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集约发展的原则,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充分依托鄂温克产业园,实施跨区域招商引资、建设管理、成果共享等合作机制,不断增强要素吸引力、发展创新力和区域竞争力,促进要素自由有序流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新增长极。
(二)工作目标
以推动区域间协同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牢固树立“理念为先、产业为基、项目为王、招商为要、开放为源、消费为引、旗域为主、企业为大、环境为金、创新为本”的鲜明导向,深入推进“飞地经济”创新发展,在招商引资上加强互惠合作,在开放合作上实现互利共赢,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鄂温克产业园。本实施方案所指“飞地经济”是指打破行政区划限制,通过创新招商引资、经济指标分享和税收产生的财政收入(鄂温克旗、产业园留成部分)分成等合作机制,把因区位不同、资源制约、规划限制、产业链配套、基础设施等因素不宜在原区域(项目引进方,即“飞出地”)落地发展的招商引资项目或继续经营的企业,引荐或转移到承接区域(项目承接方,即“飞入地”)的经济合作模式。即由鄂温克旗通过招商引资引进的项目以“飞地经济”落户到相关工业园区的经济合作模式。合作双方可互为“飞入地”“飞出地”。
重点“飞入地”:满洲里市(满洲里边境经济合作区)、牙克石市(牙克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扎兰屯市(扎兰屯工业园区)、阿荣旗(阿荣旗工业园区)、陈巴尔虎旗(陈巴尔虎旗工业园区)、扎赉诺尔区(扎赉诺尔工业园区)。园区名称按照自治区公示的《内蒙古自治区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执行。
“飞地经济”项目:
1.“飞出地”旗域外招商引资入驻“飞入地”的新项目。
2.“飞出地”原有企业搬迁至“飞入地”的项目。
3.为鼓励资源整合,夯实招商引资要素保障,将在“飞出地”设置的保障“飞地经济”项目所需原材料、煤、电等生产要素的项目纳入“飞地经济”范畴。
(四)确立合作关系
自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即确立“飞地经济”招商合作关系后,后续工作由飞入飞出双方以及企业根据“飞地经济”项目类型、体量等,按照“一项目一协议”的方式签订三方协议,约定项目经济指标、税收产生的财政收入 (鄂温克旗、相关工业园区留成部分)分成等合作事宜。(具体合作流程和分工见附件1)
二、重点任务
(一)工作分工
1.“飞出地”负责“飞地经济”项目前期招商考察、对接洽谈、研判论证等工作,同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确定“飞地经济”项目。在签订三方协议前起主导作用,项目落地后,配合“飞入地”做好服务工作,直至项目落地开工。
2.“飞入地”配合“飞出地”开展招商工作,在签订三方协议后起主导作用,核实项目是否符合落地条件;负责“飞地经济”招商全过程培训工作;负责园区产业规划、规划环评等各项规划编制、报批工作;负责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根据职能职责配合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部门对“飞地经济”项目开展监管工作;负责项目各项手续办理、建设、运行等签约后各个环节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指标分配
采取“一项目一协议”方式,“飞地经济”项目合作双方在三方协议中确定招商引资指标、税收产生的财政收入(鄂温克旗和相关工业园区留成部分)分配比例。合作双方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调整。
招商引资指标方面:按50%∶50%比例分别计入“飞出地”和“飞入地”,或双方签订协议自行确定。
税收产生的财政收入(鄂温克旗或相关工业园区留成部分)方面:分两个阶段实施,前5年原则上倾向于“飞出地”,分配比例不低于60%,5年后“飞出地”获得的分配比例不低于20%,具体分配比例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分成起始时间为“飞地经济”项目投产达效、税收产生财政收入开始,以年度为结算周期,由“飞入地”财政部门每年兑现。涉及退税相关事宜,由“飞入地”财税部门兑现。
再投资方面:“飞地经济”项目扩产、扩建、改造等形成的再投资计入“飞入地”;“飞地经济”项目业主再投资形成的新项目经济指标、财政收入计入“飞入地”。
(三)工作经费
1.招商引资工作人员培训会务费用由“飞入地”承担,差旅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2.赴外招商期间产生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3.项目业主到“飞入地”考察、对接、洽谈等期间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飞出地”承担。
4.项目落地后跟踪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5.合作双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经费承担事项。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成立由旗长担任组长、由旗政府相关副旗长担任副组长的鄂温克旗“飞地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综合协调服务、调度推进、督促督办等工作,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推动解决“飞地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二)政策保障。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各有关部门应最大限度简化行政审批,重点保障“飞地经济”项目供地,保障审批通道畅通。“飞地经济”项目在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的前提下,可优先申报重点建设项目,优先申报国家、自治区、市级各类产业专项资金,保障项目用地、环保、用能指标,享受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在符合政策条件下,非同类事项最大范围享受双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三)机制保障。一要加强考核激励。将“飞地经济”工作纳入旗委、旗政府对各相关单位实绩考核范围,实行一季度一调度、半年一总结、年终定奖惩,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确保“飞地经济”工作取得实效。二要强化调度管理。“飞地经济”项目实行备案制,由“飞出地”将项目合作协议、三方合作协议报旗工业和信息化局、旗投资促进中心备案,作为落实“飞地经济”工作依据。自项目备案之日起每月报送一次进展情况。三要建立联动机制。旗直有关部门在各自分工领域对“飞地经济”项目进行指导帮助,监督、指导、协调项目手续办理等各项事宜,对项目是否符合落地条件提供意见建议并在1—2个工作日内明确答复。
对我旗影响较大的重大项目须及时向旗委、旗政府报告,由旗委、旗政府统筹谋划、布局安排。
此通知
附件:1.鄂温克族自治旗“飞地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及职责分工
2.“飞地经济”合作流程
附件1
鄂温克族自治旗“飞地经济”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及职责分工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敖 慧 然 旗委副书记、旗长
副组长:郭 玉 玲 旗委常委、常务副旗长
鹿 传 深 旗委常委、副旗长
卓 仁 旗政府副旗长
万 宏 宇 旗政府副旗长
福 青 旗政府副旗长、政府办公室主任
成 员:鄂 薇 旗委办公室副主任
金 晓 勇 旗发改委主任
樊 兴 萍 旗工信局(商务局)局长
宝 音 旗财政局局长
李 金 鹏 旗自然资源局局长
特莫其呼 旗住建局局长
刘 贺 有 旗水利局局长
哈 布 尔 旗应急管理局局长
红 岩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吕 殿 才 旗统计局局长
阿拉木德 旗林草局局长
王 博 旗政务服务局局长
李 希 浩 产业园保障中心主任
阿 奇 旗投资促进中心主任
布 和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分局局长
西恩白乙拉 税务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鹿传深同志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樊兴萍同志兼任,设在旗工信局。主要负责“飞地经济”协调组织工作,定期调度、跟踪工作进展。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旗发改委:指导配合立项等各项手续、产业政策等工作。
旗财政局:指导配合财政收入分配工作,并指导配合税收减免、退税等政策兑现工作。
旗自然资源局:指导配合“标准地”出让、规划、土地等各项手续办理工作。
旗生态环境局:指导配合环评等各项手续办理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旗住建局:指导配合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办理工作。
旗水利局:指导配合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证等各项手续办理工作。
旗商务局:指导配合招商引资、外商投资等工作。
旗应急管理局:指导安全生产许可等各项手续办理工作,并指导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旗市场监管局:指导配合企业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办理等工作。
旗统计局:配合提供有关经济指标数据工作。
旗林草局:指导配合林草各项手续办理工作。
旗政务服务局:服务项目各项手续办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鄂温克旗自治旗税务局:指导税收减免、退税等相关工作。
旗投资促进中心:指导配合招商引资、外商投资等工作。
三、工作要求
各部门建立“飞地经济”工作专班,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确定一名责任领导和一名责任人。
今后旗“飞地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若有变动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自行调整,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附件2
“飞地经济”合作流程
一、启动阶段
1.旗直相关部门确定分管领导和工作负责人,负责沟通协调工作;旗工信局负责建立沟通联络机制。
2.“飞入地”提供招商要求和招商基本条件。招商要求包括“飞地经济”项目产业方向、入园项目控制性指标(投资规模、亩均效益)等。招商基本条件包括:资源优势,区域评估成果,“九通一平”基础设施情况,水、电、气、暖等生产要素价格等。
3.“飞入地”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飞出地”工作专班人员开展招商引资业务培训。
二、招商阶段(“飞出地”主导)
4.“飞出地”对照“飞入地”项目招商要求开展招商工作,主导项目考察、对接洽谈、研判论证等工作。
5.“飞出地”和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该企业在呼伦贝尔市投资建设的某个或某类项目为“飞地经济”项目。合作协议报旗工信局备案。
6.由“飞出地”通知“飞入地”介入招商工作,“飞入地”协助招商并提供意见建议,核实项目是否符合落地条件。
三、签约阶段
7.按照“一项目一协议”的原则,“飞入地”“飞出地”和项目业主签订三方协议,约定“飞地经济”项目经济指标分配、财政收入(鄂温克旗或相关工业园区留成部分)分成比例和分成期限。招商引资指标方面按50%∶50%比例分别计入“飞出地”和“飞入地”,税收产生的财政收入(鄂温克旗或相关工业园区留成部分)分两个阶段实施,前5年原则上倾向于“飞出地”,分配比例不低于60%,5年后“飞出地”获得的分配比例不低于20%,分成起始时间为投产达效、税收产生财政收入开始,以年度为结算周期,由“飞入地”财政部门每年兑现。
8.“飞出地”将三方协议报旗工信局、旗财政局、旗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鄂温克族自治旗税务局备案。
四、开发阶段(“飞入地”主导)
9.“飞入地”负责在最短的时限内完成项目立项备案、土地、环保、安全等全部手续办理,旗直相关部门配合指导,“飞出地”配合服务,直至项目落地开工。
10.“飞入地”负责项目落地后各项手续办理、建设、运行等签约后续各环节的管理服务工作,配合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部门开展监管工作。
11.“飞入地”“飞出地”分别兑现各自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飞入地”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各类扶持资金。
五、分成阶段
12.项目投产达效形成财政收入开始,“飞入地”财政部门以年度为结算周期兑现财政收入分成。
13.财政、税务部门指导落实涉及税收减免、退税等政策兑现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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