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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 文号: 鄂政办字〔2024〕32号
成文日期: 2024-07-04 发布日期: 2024-07-11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11 14:45 来源: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106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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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预防和减少雷击事件发生,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防雷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防雷减灾能力建设

(一)建设雷电监测预警设施。苏木乡镇要加强闪电定位仪、大气电场仪等雷电监测设施建设,在高影响重点行业和人员密集场所建设雷电监测预警系统。气象部门要加强雷电监测预警业务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社会传播渠道,及时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息和防御信息。

(二)建设雷电灾害防御体系。积极推动旅游景区、通讯基站、广播台站、重要信息机房、大型桥梁、工业园区矿山、学校等重点区域建设智慧防雷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村防雷减灾工作体系,明确气象助理、信息员要协助开展防雷安全检查和雷灾收集等工作。各苏木乡镇要加强牧区公共基础设施防雷安全建设,引导居牧民自建房逐步向符合防雷规范标准的结构转变。在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要将防雷装置建设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内容清单。要建立完善雷电灾害收集、调查和报送制度,遭受雷灾的单位和个人要主动向属地政府及气象部门报告灾情。气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雷电灾害的收集和调查,各负有防雷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协助配合。

(三)开展防雷减灾知识宣传。苏木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防雷减灾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要把防雷安全知识纳入干部、企事业法人、各行业安全监管人员以及中小学校教育培训内容,把牧区防雷安全纳入乡村振兴宣传教育培训体系。要对防雷重点单位进行常态化科普,加强对偏远嘎查村的科普宣传工作。

二、强化防雷减灾管理

(四)认真开展防雷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苏木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将防雷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督查检查、隐患排查的范围,重点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及旅游景点、学校、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防雷安全检查、排查。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各项要求,统筹安排防雷安全自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存在问题。要做好雷电防护装置日常维护工作,按要求开展定期检测。

(五)规范管理防雷中介机构。气象局要加强防雷中介机构的管理,要建立质量考核、年度报告抽查和信用评价机制,强化对防雷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无(超)资质检测,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转让、挂靠检测资质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住建、市场监管部门要配合气象部门做好防雷中介机构的管理,对违法违规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得通过验收、备案、年检。生产经营单位要委托有资质的防雷中介机构进行检测。

(六)加强防雷安全信用监管。各地要把生产经营单位和防雷中介机构防雷安全信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相关部门要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公示信用信息,联合惩戒严重失信的企业和机构。加强对防雷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实行“黑名单”制度,并将结果通报给属地住建、市监部门。

三、压实防雷安全责任

(七)强化组织领导。人工影响天气与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要加强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部署防雷减灾安全工作任务,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职责。建立健全与防雷减灾事权相匹配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继续加大投入力度。健全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防雷安全领导责任、相关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制定防雷安全责任清单,落实防雷安全属地责任。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应急管理综合考核体系。动态更新防雷重点单位名录并及时公布。健全雷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到位或应急处置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八) 落实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切实履行好防雷安全监管职责。

气象局负责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负责油库(含加油站)、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许可,履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防雷安全监管职责。做好雷电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组织开展雷电灾害调查鉴定。

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直有关单位的防雷安全监管工作。协助做好所监管行业领域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将防雷安全措施纳入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有关工作。依法依规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雷电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住建局负责监督指导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整合纳入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履行相关领域的防雷安全监管职责。

文旅广局负责配合落实旅游景区、文物、博物馆等重点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指导协调旅游防雷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局配合气象局、住建局等部门负责学校教学、办公场所和教职员工、学生宿舍等场所的防雷安全管理,协调做好雷电防护装置日常维护维修、检测等工作,组织学校开展雷电灾害防御知识的科普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的防雷安全教育检查,指导协调学校防雷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农牧和科技局负责牧区防雷安全管理,做好田间地头雷电灾害防御科普宣传教育工作。

工信局负责对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防雷安全的指导和监督。

局负责林场等野外场所的防雷安全管理和雷电灾害防御科普宣传教育工作。

城市管理、国资委、电力、交通、通信等部门负责做好各自行业领域的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公路、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管理,由各相关专业部门负责。加气站、粉尘涉爆生产经营单位的防雷安全管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防雷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协作机制和安全检查、雷电灾情等信息共享机制,实施协同监管,形成监管合力。

(九)压实生产经营单位防雷安全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同为防雷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雷电灾害防御负全面责任。要健全防雷安全责任制,全面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清单。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其中危化品、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和贮存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要制定防雷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并落实雷电预警接收机制。防雷安全重点单位要做好相关平台信息录入工作

此通知

 

 

2024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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