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1280116193789/202409-00026 | 组配分类: | 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鄂温克族自治旗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 文号: | 鄂政办字〔2024〕44号 |
成文日期: | 2024-09-02 | 发布日期: | 2024-09-09 |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有关企业:
为了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和机构改革情况,在全旗范围内开展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工作。经审查,确认下列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现公布如下: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40个)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动办)
旗教育局
旗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
旗民族事务委员会(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
旗公安局
旗民政局
旗司法局
旗财政局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旗自然资源局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旗交通运输局
旗水利局
旗农牧和科技局
旗文体旅游广电局(文物局)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旗应急管理局
旗审计局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旗统计局
旗林业和草原局
旗医疗保障局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局
旗档案局
旗国家保密局
旗宗教事务局
旗新闻出版版权局
旗消防救援大队
国家税务总局鄂温克族自治旗税务局
巴彦托海镇人民政府
大雁镇人民政府
伊敏河镇人民政府
红花尔基镇人民政府
辉苏木人民政府
伊敏苏木人民政府
锡尼河东苏木人民政府
锡尼河西苏木人民政府
巴彦嵯岗苏木人民政府
巴彦塔拉达斡尔民族乡人民政府
二、由法律、法规授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执法机构(5个)
内蒙古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旗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旗气象局
旗烟草专卖局
三、由行政机关委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单位(19个)
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旗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
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站)
旗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旗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旗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巴彦托海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大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伊敏河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红花尔基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辉苏木综合行政执法队
伊敏苏木综合行政执法队
锡尼河东苏木综合行政执法队
锡尼河西苏木综合行政执法队
巴彦嵯岗苏木综合行政执法队
巴彦塔拉达斡尔民族乡综合行政执法队
除上述公布的执法机构外,凡是新设立的行政执法机构必须要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情况下擅自委托一律无效,同时对于委托关系的成立必须履行委托手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擅自实施行政执法的单位或组织,将追究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行政执法机关(机构)主体资格的确认以此通知为准,此前发布的有关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的文件均不再执行。根据机构改革工作的开展,将对我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进行动态调整。
此通知
2024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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