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1280116193789/202503-00044 | 组配分类: | 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关于印发《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文号: | 鄂政办发〔2025〕6号 |
成文日期: | 2025-03-25 | 发布日期: | 2025-03-25 |
旗教育局、旗财政局:
现将《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此通知
2025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鄂温克族自治旗关于公办幼儿园生均
公用经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鄂温克族自治旗教育系统各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呼伦贝尔市财政局、教育局印发《呼伦贝尔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建立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的通知》(呼财教〔2019〕106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教规〔2021〕29号)等规定,结合鄂温克族自治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以下简称“公用经费”)主要用于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教学活动与教学相关的后勤服务等方面。其来源主要包括自治区财政及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鄂温克族自治旗教育系统各公办幼儿园。
第四条 鄂温克族自治旗教育局负责管理公用经费的拨付,相关科室应加强审核,确保拨款人数、金额等准确无误。
第五条 公用经费拨款对象为经县(区)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按照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在园幼儿数计算。
第六条 切实落实公办园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依据《呼伦贝尔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建立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的通知》(呼财教〔2019〕106号)文件,自治区级经费拨款标准每生每年300元,本级经费拨款标准为每生每年300元(不含公用采暖费)核拨经费标准如有变动,则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 幼儿园保教费不得抵顶生均公用经费。
第八条 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公用经费。
第九条 各公办幼儿园法人是经费管理第一责任人,执行园长是经费管理第二责任人,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相关资料的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各幼儿园应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财务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严格遵循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加强资金管理,合理规范使用经费。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对公用经费的使用进行跟踪问效,实行公用经费支出绩效评价制度。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加强对公用经费的监督检查,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公用经费进行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督管理,教育部门内设审计部门负责公用经费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公用经费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公用经费;
(二)有无改变公用经费使用用途;
(三)各公办幼儿园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四)涉及采购、服务是否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
(五)涉及招标、审计结算的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投标、验收及审计结算;
(六)其他违规、违法事项。
第十四条 各公办幼儿园要对公用经费的收支以及结转结余情况进行定期公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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