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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通知

关于开展2025年上半年度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4-10 16:03 来源:鄂温克族自治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

根据《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劳社部发〔2002〕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内人社发〔2015〕7号)精神,现开展2025年上半年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包含在自治区参加养老保险纳入属地管理的职工和在我旗缴纳养老保险的职工),灵活就业人员需要办理病残津贴、退职人员。

(二)企业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依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并符合在内蒙古地区办理病残津贴的职工。

(三)公务员、参公及事业单位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符合在内蒙古地区办理病残津贴、退职的职工。

二、申报材料

因病鉴定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单位申请及职工本人自愿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书面申请;

(二)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张(见原件);

(三)《职工因病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四份,需加盖单位或主管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因病(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两份(限在自治区参加养老保险纳入属地管理的职工);

(四)职工本人在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完整病历材料(精神类疾病患者须提供5年以上的专科医院系统治疗病历资料)及诊断证明,并加盖医院的公章和骑缝章,同时提供就医的用药清单及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发票;提供系统连续的辅助检查报告单(CT、MRI、DR片等);经手术治疗的患者需提供手术记录;肿瘤患者需提供病理报告单。

(五)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证明。

(六)用人单位出具的病情公示无异议的证明;

(七)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报程序

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应在申报时限内将材料报送至鄂温克族自治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股,鄂温克族自治旗政务服务中心A区4016室(旗公安局东侧),联系电话:8819217。

四、公示公布

对经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将其名单在用人单位或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予以批复。

五、时间安排

我旗材料受理工作从4月11日开始至4月29日为止,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职工因病劳动能力鉴定表》

附件2.《因病(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表》(限在自治区参加养老保险纳入属地管理的职工)

附件3.《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附件4.《单位职工申请因病劳动能力鉴定情况公示证明》

附件5.《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