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正在使用
长者浏览模式
公告通知

关于2025年鄂温克族自治旗春季休牧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4-11 10:15 来源:鄂温克族自治旗林业和草原局 浏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切实加强草原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畜牧业与草原生态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呼伦贝尔市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旗实际,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则

休牧工作关乎全旗生态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的必要举措。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以草原生态保护为目标,以自然恢复为主,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照以草定畜、动态平衡、责权明确、奖惩并举的原则,在休牧期内严格落实休牧制度。

二、休牧范围

全旗范围内草畜平衡区的草原,红花尔基林业局施业区内草原,旗属巴音岱林场、维纳河林场、莫和尔图林场、南屯林场、锡尼河林场施业区内草原,大雁镇国有草原。对全旗草畜平衡区内牛、羊(绵羊、山羊)实行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

三、休牧时间

2025年4月10日——2025年5月25日,为期45天。

四、补贴标准

为确保春季休牧工作取得实效,对实施休牧的牧户按休牧草场面积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0.75元/亩。

五、设定牲畜活动场地

以牧户核定适宜载畜量为基数,每个羊单位休牧期活动场地原则上不超过20平方米,活动场地要设置在棚圈周边,并有明显标识。可适度设置对羔哺乳活动场地,一对羊(母羊和羔羊)不超过0.5亩,严格限制对羔哺乳时间。并在场地标识牌中明确标注,合理设置四至界限、饮水通道,禁止在活动场地外放牧。

六、有关要求

1.休牧期间全面禁牧。涉及牧户要提前做好饲草料储备等各项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落实休牧责任。

2.休牧期间广大居牧民群众要认真履行保护草原义务,自觉做好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工作,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苏木乡镇、嘎查的监督和管理。

3.各苏木乡镇党委、政府和嘎查委员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督促牧户牲畜全部舍饲;旗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保障、指导和监管工作。林草部门负责监督及草原动态监测工作,禁牧休牧宣传引导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休牧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农科部门负责统筹饲草料储备、疫病防治、畜牧业生产、技术指导及宣传引导工作;基层综合行政执法队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厉打击偷牧行为,对违规放牧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依法查处。对毁坏标牌、界桩、围栏、监控及其他休牧保护设施的单位及个人,交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4.休牧期间各林场、苏木乡镇已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与举报,对未严格落实工作要求,存在违规放牧行为的居牧民,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5.休牧结束后,各苏木镇、嘎查出具休牧补贴资金发放意见,并在嘎查范围内进行公示。对严格落实休牧制度的牧户,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发放休牧补贴;对未严格落实制度,存在偷牧等行为牧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制度,在草畜平衡区放牧超载率超过百分之十或者在禁牧区放牧两次以上的,扣发当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

七、举报电话

鄂温克族自治旗林业和草原保护中心:0470-8986111

红花尔基镇综合行政执法队:0470-8942060

大雁镇综合行政执法队:0470-8602110

巴彦托海镇综合行政执法队:0470-8815035

伊敏河镇综合行政执法队:0470-8711441

辉苏木行综合政执法队:0470-8962789

伊敏苏木综合行政执法队:0470-8982335

锡尼河东苏木综合行政执法队:0470-8975308

锡尼河西苏木综合行政执法队:0470-8931571

巴彦嵯岗苏木综合行政执法队:0470-8952224

巴彦塔拉乡综合行政执法队:0470-8912028

巴音岱林场:0470-8818646

维纳河林场:0470-8818639

莫和尔图林场:0470-8818305

南屯林场:0470-8812565

锡尼河林场:0470-8819926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