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多年来,在旗委、旗政府的高度重视下,鄂温克族自治旗社会救助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制度为支撑的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建立,绝大多数困难群众得到了及时、有效的救助。同时,社会救助体系仍存在“短板”,在解决一些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群众救助问题上仍显得不足,迫切需要出台《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的托底线、救急难作用,织密社会救助保障民生安全网,兜准兜牢兜住民生底线。
二、制定意义
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建立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是填补社会救助体系空白,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确保社会救助安全网网底不破的必然要求,对于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三、制定必要性
《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实行旗人民政府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旗人民政府对临时救助工作担负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旗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和审批、救助金的发放等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保障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履行各自职责。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主动发现)、资格审核、日常监管等工作。嘎查社区居民委员会受苏乡镇人民政府委托,配合完成临时救助对象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只有通过逐级压实主体责任,才能够有效解决一些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群众救助问题,使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都能得到有效保障,从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四、制定依据及解决的问题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内政发〔2015〕47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规〔2015〕6号)和《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发〔2015〕9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通过明确临时生活救助对象的范围、临时救助标准、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受理程序及临时救助形式,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通过明确资金筹措与管理机制,确保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通过建立健全紧急救助综合协调、“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及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确保各项救助、保障制度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提升救助水平;通过加强能力建设,明确监督与处罚细则,确保将《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落实到位、工作运行规范,能够使旗人民政府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压实主体责任,形成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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