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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鄂温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的通知 | 文号: | 鄂政办字〔2020〕96号 |
成文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
各科室:
现将《鄂温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鄂温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转变我办工作作风,严明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维护良好的机关工作秩序,规范我办干部职工请销假程序,根据《公务员法》《劳动法》以及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办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旗政府办公室干部职工应自觉遵守机关工作制度,严格按照旗委、政府规定的机关工作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缺岗、脱岗。
第二条 机关作风建设办公室负责考勤、请销假工作的日常管理,负责各类请休假的登记和台帐管理。考勤及请休假情况采取日通报与月统计相结合的通报方式,并作为年度考核、评先重要依据,全年事假超过20天,取消评优资格。
第三条 旗政府办公室干部职工签到时间为:上午签到09:00 、上午签退12:00;下午签到14:00 、下午签退17:00。
第四条 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签到时间之后签到的视为迟到;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签退时间之前签退的视为早退。因事不能正常签到(退)需有未签到(退)说明,报机关作风建设办公室备案,否则视为迟到(早退)。
旗政府机关党组或纪检监察组根据每月迟到早退情况给予相应处理,两次无正当理由,未签到签退给与实名通报。
第五条 下列情形可以请假:因病需要休息并有医院诊断证明的,期限以医院规定时间为准。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请假办理的,可请事假。婚丧假、产假、陪产假、探亲假、休假的请假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请休假要结合我办工作实际统筹管理,以保障本科室有人值守、有利于工作开展为原则。机关职工日出勤率不得低于80%,低于最低出勤率后,请假不予批准,紧急情况除外。
第七条 请休假原则提前1天采用书面形式,由请休假人填写《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表》,请休假期满要及时向批准请假的领导销假;遇突发和特殊情况可口头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请假,假条签批手续可由同科室工作人员代为办理。
第八条 公出、开会、下乡等公事出行和私事临时外出需在机关作风建设室登记备案;因紧急公务临时外出可通过微信向机关作风建设办报备并附相关工作图片,由机关作风建设办代为登记;私事临时外出时限为2小时,外出前需经分管副主任同意,并到机关作风建设办公室做临时外出登记,私事临时外出2小时以上且不能签到(退)的以半天假论处,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对主观故意规避签到(退)制度的一经发现将按旷工论处,并在单位内部通报批评。
第九条 各类请休假、续假的审批权限:
全体办公室工作人员(含三支一服、社区民生志愿者、复员兵、合同制工作人员)临时请事(病)假的需履行临时请假手续,填写临时请假单,注明事由和时间。
3天以内的事(病)假、续假:工作人员请假由科室负责人、分管副主任逐级签批,环节干部请假由分管副主任签批,副主任、纪检监察组长请假由主任签批。
3天以上(含3天)的事(病)假、续假:工作人员请假应由科室负责人、分管副主任、主任逐级签批,环节干部请假由分管副主任、主任逐级签批,副主任、纪检监察组长请假由主任签批。
以上请假均需在机关作风建设办公室报备。
第十条 请事假人员,必须实事求是说明请假理由;请病假人员5天以上(含5天)必须提供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或就医证明及休假意见。5天以内病假需要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鉴于我办工作的特殊性,请假人在请休假期间,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纪律,保持通讯工具的畅通,在单位有紧急任务时,保证随时归队。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逾期不归按旷工论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依据《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 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两个规定的通知》(内人薪字〔1999〕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为切加强机关工作作风建设,由纪检监察组长带领机关作风建设办公室组成督查组,随时抽查并掌握职工上班、到会及在岗情况,坚决杜绝迟到早退、上网、看电影、串科室、逛淘宝、玩手机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必要时上报纪检委。
第十五条 机关事务管理局、驻呼办参照本制度执行,并明确专人负责各类请休假的登记和台帐管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20年8 月26 日起实行,由机关作风建设办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旗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考勤制度的通知》(鄂政办字〔2014〕64号)和《关于加强机关考勤管理和日常监控工作的通知》(20180125号)同时废止。
附件:《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及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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