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旗民政局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鄂温克族自治旗民政局2023年政府信息 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4-01-23 来源:旗民政局 字体:[ ]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鄂温克族自治旗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要求,旗民政局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和群众关注关切,不断提升政务公开工作质量,增强解读回应效果,更好发挥政务公开促落实、优服务、稳预期、顺民心、强监督作用,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发挥积极作用。现将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如下:

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从2023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鄂温克旗政府门户网站下载。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鄂温克旗民政局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0470—8812523,电子邮箱ewkzzzqmzj@163.com)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鄂温克族自治旗民政局始终将政务公开工作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调整健全政务公开机构领导小组和工作人员。召开了政务公开工作专题部署会议,组织全系统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学习,把政务公开与各项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结合民政局工作实际,对原有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公开形式、监督保障等项目进行了调整、完善和补充,并作为股室和三级单位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层层传导责任和压力,以制度和考核为抓手,形成齐抓共管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体制机制。

一是健全政务公开领导机制,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领导分工。随着机构改革,将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时进行调整,并要求完善各类公开信息。及时发布和更新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将民政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及办公电话、局属各单位、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公文法规、审批流程、等内容以图文、表格等形式进行调整公布并做了详细说明。

二是2023年以来我局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新增主动公开信息 162条,其中组织机构类的信息1条;规章文件17条;办事指南3条;工作动态140条;财政预决算类1条;鄂温克族自治旗民政局微信公众号平台共发布信息326条,鄂温克族自治旗融媒体选登信息信息6条,旗政府网站选登信息65条,市民政局网站选登信息5条,呼伦贝尔日报社选登信息1条,内蒙古晨报选登1条,搜狐网选登1条,自治区民政厅选登9条。

三是积极开展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回应解读,以文字解读、图片解读形式在旗政府门户网站上对2023年以来社会救助及养老领域相关工作进行了政策解读。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全年共收到依申请公开申请情况2件,依法依规办理2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明确专人负责,由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和专门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格信息审查,执行“三审”制度,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对信息发布的审核、更新及管理加强。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根据工作部署,不断细化调整信息公开栏目,将相关信息发布到相应的政务公开平台子栏目,确保信息发布更加精准有效。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保障情况

为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深化主动公开内容,我局逐步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准备工作和措施落实到位。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督查指导,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于出现问题的方面,给予通报和追究责任,促进信息公开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与处理机制,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3

  4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2

   0

   0

  0 

  0 

  0 

  2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2

   0

   0

   0

   0

   0

  2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2

  0

  0

  0

  0

  0

  2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主要问题:对政务信息公开更新临近截止时间的情况。

(二)改进情况:一是加强学习,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人员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条例及法律法规,增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二是制定相关提醒制度,严格及时更新动态,杜绝超时现象。三是抓好政务信息公开发布前事前审批程序,确保各类政务公开信息准确无误。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持续推进各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市级、旗级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重点围绕养老领域、社会救助领域实施推进政务公开。

一是扎实推进养老服务领域政务公开工作。通过“旗政府网站”及时发布养老服务领域政策、养老服务机构基本信息、高龄津贴发放标准等养老服务工作开展情况信息等。按照《养老服务领域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及时发布各类老年人津补贴标准,确保养老服务工作公平、公开、公正有序开展。

二是持续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政务公开工作。通过“旗政府网站”及时发布社会救助政策、社会兜底保障工作开展情况信息等。对救助政策、办理流程、救助项目、进行统一公示,及时发布各类社会救助标准,确保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公开、公正健康运行。

三是民政局无收取信息处理费情况。


鄂温克族自治旗民政局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