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要求,现公布内蒙古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六部分内容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如对本年度报告有疑问,请与内蒙古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办公室联系(地址: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乌日阿切系阿木吉街新客运站院内内蒙古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二楼办公室,邮编:021100,电话:0470—8819599,联系邮箱:hhnre@126.com)。
2021年,内蒙古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市、旗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准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充分利用政府网站、“三务”公开服务平台及政务新媒体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政策和措施,扎实有序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1.通过门户网站和“三务”公开服务平台主动公开信息
充分发挥鄂温克旗政府门户网站平台优势,2021年,内蒙古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在旗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19条,“三务”公开服务平台公开251条。
2.通过政务新媒体主动公开信息
为方便公众通过手机随时了解获取内蒙古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主动公开信息和最新工作动态,2021年,依托“辉河保护区”微信公众号,发布各类信息微信公众号234期,702条。
申请人(法人)可通过书面或网络等方式向内蒙古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提出公开申请,2021年,我局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全年未出现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内蒙古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领导工作分工调整后,及时调整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保障了我局对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上的无缝衔接。二是分解任务、明晰责任。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明确办公室作为政务公开工作责任科室,压实责任,细化分工,为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提供了有力抓手。三是编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更新《内蒙古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已覆盖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网址等内容,确保各公开渠道畅通,使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
按照国家统一政府网站监测标准,加强日常管理,对照网站考核指标,加强政府门户网站、“三务”公开服务平台及政务新媒体维护管理工作。一是充分利用政务微信进行政务信息发布及政策宣传,专人负责,并每周更新内容,加大信息传播的时效性和便捷性,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为群众了解政府工作提供参考。2021年共发布图文信息234条。为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弘扬民族团结奋斗精神,在局机关LED屏和微信公众号上积极宣传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标语,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干部职工不断增强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进一步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二是专人负责政府门户网站、“三务”公开服务平台日常维护工作,积极参加政务公开业务培训,进一步提升业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为保证内蒙古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积极探索建立一套科学规范有效的监督保障机制。一是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制定《内蒙古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成立了由班子成员、科室、具体工作人员组成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严格责任追究。二是积极拓展外部监督。坚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内容纳入政风行风和行政执法评议,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内蒙古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有效地推动内蒙古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向深入发展。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0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0 | ||
行政强制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2021年,内蒙古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对照国家、自治区、市、旗主管部门要求,依然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宣传力度不够,政策文件解读深度和广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改进措施:进一步提高政策解读质量,聚焦生态保护类政策,精准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多渠道同步联动发布扩大公开渠道,通过图文、动漫、访谈等通俗易懂方式,让群众有更好的获得感。
下一步,内蒙古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将继续加强工作过程中各项信息的公开,认真贯彻落实政务公开相关规定,在主管部门指导下,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1.内蒙古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无收费项目。
2.内蒙古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坚定不移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把政务信息公开与自然保护工作等具体工作结合起来。做到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责任到人,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学习宣传,提高干部职工的认识,增强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服务社会、服务民生为宗旨,进一步完善和拓展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及形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进一步梳理政务信息,及时提供,定期维护,确保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能按照既定的工作流程有效运作,方便公众查询。同时对原有的政务信息公开目录进行补充完善,保证公开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主办单位: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鄂温克族自治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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